上游水质超标要给下游补偿
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水污染防治法为我国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该法部分条款与公众的环境期待、建设美丽中国的实践要求出现较大差距,适时作出修改完善非常必要。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人大环资委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情况交流座谈会上,各省市人大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结合环境保护执法实践,对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修改意见。本报从今天起将陆续对此作出报道。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要求流域各地区采取协调一致的环境保护行动,必然产生不同地区间的利益差异与利益冲突。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调节和平衡省市之间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的重要措施。”上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指出。
据了解,新修订的环保法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都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出了规定。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但是,辽宁省人大环资城建委指出,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一个“协商”就严重弱化了该项工作的推进力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也认为,虽然新修订的环保法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国家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实际工作进展缓慢。建议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增加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先行起步,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治理补偿机制的内容,进一步强化地方上下游保护水环境质量的法律责任。
“细化完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明确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机制的建立、运行、补偿标准设定等具体问题,有效解决上下游地区跨界污染问题。”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
辽宁抚顺大伙房水库是全国重要饮用水源地之一,关系到数千万人饮水安全。据辽宁省人大环资城建委介绍,为保护大伙房水库,抚顺、本溪市的四县一区关停和放弃了许多发展项目,一些具有支撑作用的主导产业也受到制约,严重影响到四县一区财政和当地农民的增收。同时,库区乡镇污水处理厂因运营维护成本高,征收污水处理费有限,难以保证正常运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普遍存在“重建轻管”的问题。这些生态保护设施的运营管理,进一步增大了当地政府的财政压力。此外,保护区内矿山企业排水、畜禽养殖排污和农药、化肥的使用等,也威胁着水库安全,水源保护形势堪优。
以大伙房水库现状为例,辽宁省人大环资城建委提出应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建立受益者补偿问题。他们指出,水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破坏容易建设难。尤其是作为饮用水的水资源,上游保护、下游受益,上游为保护水资源而在经济发展中受到重重限制,下游则既不为保护付出成本,还常存在“得便宜卖乖”、提出过度保护要求的问题,严重影响代际公平。
实际上,早在2011年,财政部和环保部就出台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实施方案,由中央财政和安徽、浙江共同设立水环境补偿基金,额度为每年5亿元。如果河流出省水质没有达到要求,上游省份给予下游省份一定的污染赔偿,如果河流出省水质达到要求,下游省份从弥补上游发展角度给予上游省份一定补偿。
对此,吉林省人大环资委表示,这一试点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带动效应,建议尽快完善推广。他们指出,目前的水环境管理体制是各负其责,缺乏流域上下游的协同管理。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建立省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协调吉与黑、吉与辽共同建立省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上下游经济、环境均衡发展。
上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进一步建议,在流域上下游之间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跨地区界断面的水质监测数据为依据,确定一个具体水质标准,上游水质好于这一水质标准的,下游给予上游补偿;上游水质劣于这一水质标准的,上游给予下游补偿。
“上游污染下游,上游向下游补偿;上游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限制必要的生产发展和城乡建设活动,下游向上游补偿。”黑龙江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如此建议。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牧环资工委建议,将湿地生态补偿也纳入水生态补偿制度中。
云南省环境问题主要是水的问题,云南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成功经验,也有深刻教训。因此,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针对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建立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提出数条具体建议:一是对饮用水源地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要进行补偿,使进行保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经济收入不降低;二是对重要河流、湖泊或其他重要水体进行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建设生态屏障的地区进行生态补偿,使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因保护水环境而受影响;三是对为保护水环境而放弃已有产业或计划发展的产业的地区、企业或个人进行经济补偿,使其不因保护水环境而受损失;四是中央财政建立专门的生态补偿基金,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的生态补偿评价机制,落实、兑现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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