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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工业园区不得设立在环境敏感区

更新时间:2015-05-28 11:49 来源: 作者: 阅读:1065 网友评论0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日前公开征求对《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拟规定,工业园区不得设立在环境敏感区。

《意见》明确,推动建立完善环境服务市场机制,鼓励园区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第三方环境服务。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公开考核评估信息,引导公众参与,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意见》要求,设立工业园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按照生态红线和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合理布局,不得设立在环境敏感区。

《意见》强调,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意见》强调,各工业园区应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制定本园区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下,支持有利于构建企业间生态工业链的项目入驻园区。

《意见》明确,新、改、扩建项目要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以“零排放”、“零污染”等任何类似名义为企业入园开绿灯。

《意见》强调,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改、扩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意见》要求,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企业加大对恶臭、噪声等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力度。2017 年底前,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意见》强调,化工、电镀、医药、金属冶炼、铅蓄电池等行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应作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重点区域,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确定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清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

《意见》还要求,加强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防治,涉及石化生产存贮销售、矿山开采、垃圾填埋等的工业园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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