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政府及园区不得设立宁静日阻碍执法
各级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不得通过设立“企业宁静日”或开展“服务企业年”等任何方式影响或阻碍正常的环保执法监管。这是环保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
为配合新环保法以及大气十条、水十条的实施,指导意见就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提出一系列新政策。
从今天开始,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环保部认为,目前,一些工业园区盲目扩张、粗放发展,环保监管薄弱,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影响社会和谐安定。
为此,指导意见明确,设立工业园区必须按照生态红线和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合理布局,不得设立在环境敏感区。同时,已建成工业园区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对规划逐步优化调整。
环保部要求,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完成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之前,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受理、审批入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对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各工业园区新、改、扩建项目要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以‘零排放’、‘零污染’等任何类似名义为企业入园开绿灯。”指导意见说,园区外造纸、化工、印染、电镀及其他涉重金属的项目,原则上应确定入园时间表,逐步进入工业园区,并实现污染物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置换。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企业加大对恶臭、噪声等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力度。环保部要求,化工、医药、包装印刷、表面涂装、农药、制革、造纸、毛皮、食品加工等恶臭污染严重行业为主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相关企业建设有毒及恶臭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对产生有毒及恶臭气体的车间或工段实现负压操作,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同时,以化工等行业为主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在园区内、园区边界、距离园区最近的环境敏感目标处,逐步建设恶臭电子鼻在线监控、激光扫描等设施,建成智能化实时大气污染预防预警平台,防范恶臭扰民。
指导意见提出,2017 年底前,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环保部要求,各类园区不得以晾晒池、蒸发塘等替代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对于现有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应立即清理整顿。
指导意见说,鼓励工业园区委托第三方对环境保护情况开展环境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
指导意见表示,环保部将研究制定工业园区环境友好指数评估体系,对各类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综合水平进行量化评估,综合反映园区环境质量水平、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园区环境管理能力、企业环保守法和达标排放状况、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园群关系和谐程度等各方面情况,作为工业园区投资环境的重要参考内容。
同时,环保部将指导省级环保部门对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展环境友好指数评估试点,成熟时将予全面推行。
指导意见说,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应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企业应依法停业、关闭;构成新环保法规定适用行政拘留条件的,或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指导意见表示,环保部将结合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以及城市环境管理考核,对全国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进行监督抽查,对于逾期未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以及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业园区,各级环保部门一律暂停审批、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园区,环保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撤销、摘牌,责令限期整顿,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园区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开环境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开辟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指导意见说,对于涉及园区的环境信访、投诉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此外,工业园区和园内重点企业应建立与周边群众的常态化沟通机制,聘请群众监督员、设立公众开放日,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通过网络征集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对园区环境质量、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建议意见,建设和谐园群关系。
环保部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及企业可在网站或采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实时公开在线监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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