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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产业市场潜力大

更新时间:2015-06-08 10:08 来源:中国投资咨询网 作者: 阅读:2347 网友评论0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最高法发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自6月3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今年是新《环保法》开启铁腕治污的元年,半年来,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都在不断强化,第三方治理模式也因此得到大力推进,由“谁污染谁治理”转为“谁污染谁付费”已取得初步成果。相关法律法规正不断完善,依法治污将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加速转型升级。

按照新《环保法》规定,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弄虚作假,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于“弄虚作假”作出了定义: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或者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二是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三是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四是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因其他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

环保产业市场潜力大

近日,环保部规划财务司司长赵华林表示,在大气、水、土壤三个“十条”以及PPP等新模式推进下,“十三五”环保市场潜力巨大,总的社会投资有望达到17万亿元。

赵华林介绍,虽然在经济新常态下,环保产业面临财政投入、模式创新等多重挑战,但机遇同样不可忽视。他透露,“十三五”环保规划正在抓紧编制中,规划的奋斗目标、努力方向、工作基本面及立足点等与“十二五”规划一脉相承,但在具体的工作重点和节奏、制度安排、行动逻辑等均将作出新的改变。同时,规划将与三大行动计划无缝对接。

点评:“大气十条”、“水十条”相继落地,有消息称“土十条”也已由环保部提交至国务院审核。三大环境战役陆续打响,标志着我国环保事业将迈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巨大的环保产业市场空间正全面开放。

通过PPP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共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是政府当前力推的,近来密集出台的相关政策足见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的重视程度,在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和致力于打造节能环保成为新支柱产业的大背景下,环保产业正迎来重大的历史发展机遇。

国家专项资金

支持修复重金属污染地区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竞争性评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2015年5月29日,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组织专家评审,甘肃白银市、湖南省常德市等30个地市被确定为2015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5月19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开展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竞争性评审工作的通知,表示择优支持一批重点区域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通知要求,省级财政、环保部门组织相关重点区域,编制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总体思路清晰,治理任务明确,目标指标可量化、可考核;技术方案可行、项目清单化、年度计划明晰;组织有力、保障措施到位;并报重点区域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点评:重金属污染是影响土壤和水质等的一大元凶,目前农田重金属污染出现了由矿区向农区转移、由城郊向乡村延伸、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的趋势,同时出现了重金属污染从水土链向食品链延伸的现象。业界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农田重金属污染正由原来逐步积累的过程进入到突发性、连锁性、区域性暴发的阶段,必须引起人们高度重视。

当前,水污染治理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水十条”的落地,治污在水务领域已经先行一步。但是在土壤污染治理方面,我们才刚刚起步,据环境保护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总的超标率为16.1%。近年来有关污染导致的诸如镉大米、砷超标等食品安全问题,增加了民众对土壤污染的担忧。

近期,中央和地方不断出台政策、规划推动重金属污染治理,据机构测算,土壤修复市场的市场空间超过万亿。下一步期待“土十条”的颁布来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启动土壤修复巨大市场空间。

首张天价罚单1580万

环保执法不能示弱

近日,因超排污染物,陕西咸阳一家企业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可企业拒不整改和缴纳罚款,79天后这笔罚款飙升至1580万元。这是陕西省根据今年新实施的《环保法》开出按日计罚的首张“天价罚单”。

据陕西省环保局介绍,目前该企业已停产,但尚未缴纳处罚。

点评:新《环保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足见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其中新增的一条“按日计罚”办法,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此条旨在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环境违法者起到了威慑作用。

而今有企业以身试法,环保部也毫不示弱依法开出天价罚单,执法严格值得点赞。那么接下来,面对企业尚未缴纳处罚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如何执行下去并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是关键。比如,如何收缴罚款,如何处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如何排除干扰,就需要相关执法部门联合行动,不徇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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