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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水十条” 石化企业主动作为能力面临考验

更新时间:2015-06-24 11:02 来源:中国工业报 作者: 阅读:2129 网友评论0

“水十条”要求,重点行业企业在2017年之前必须完成清洁化技术改造,否则将面临集中整治取缔。工业集聚区必须在2017年之前按规定集中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将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排放的建设项目,并撤销园区资格。

根据国务院印发“水十条”给出的时间表,各级政府近期陆续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化工行业在“水十条”重点整治行业中占比重大,石化化工行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因此将有更高要求。

落实到位成关键

化工治理水污染,关键还在制度的落实执行。因此,要促进“水十条”的落实,首先要落实国家及地方各部门责任,加强监管,杜绝流于形式、互相推诿、互不作为。“水十条”内容细化,提出了238项具体治理措施,而且每项措施都有量化指标,还确认了治理期限和相应负责部门。然而,我国化工企业大多沿江沿河布局,水污染源头比较复杂,不仅涉及管理部门多,而且很多机构职权分配不清晰,因此需要落实源头治污理念,进一步明晰权限、强化监管力度。

其次要落实政府和企业的科技投入,提升工艺技术与装备的环保水平。实际上,我国化工行业还没有真正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零排放或达标排放的企业还不多,产业升级、环保技术改造百废待兴。“水十条”要求强化科技支撑,推广适用技术,并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此条款的落实到位,需要国家加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同时利用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如此才能实现鼓励企业增加投入、提高自主环保技术创新水平的目标,推动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此外,还要落实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水十条”的一大亮点是对信息公开、公众监督提出要求,明确了公共参与和投诉举报制度。做到这一条,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公众也要积极强化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环境治理。

从长期来看,“水十条”应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多赢。

三大问题凸显

在“水十条”的238项具体治理措施中,除了136项改进强化措施、12项研究探索性措施外,重点提出了90项改革创新措施,对石化企业的影响主要是取缔落后产能、企业治污系统升级、新投资项目优化布局等3个方面。业内人士认为,化工行业水污染防治整体存在着末端治理不达标、水污染潜在风险过大、化工行业集聚区整体污染情况严重三大问题,亟须解决。

当前,落后产能过剩的矛盾在我国工业领域越来越突出,“水十条”第一条提出的就是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表示,“水十条”列出重点取缔的“十小”企业中,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和农药行业占所涉行业的一大半,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也包含焦化、氮肥、原药、农药行业。经调研发现,这些行业的末端水污染治理不达标问题较为严重。虽然“水十条”明确规定要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生产项目,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大难度。

与此同时,我国目前沿海重要化工企业达到1444家,部分企业废水已达标排放。但是,化工企业水污染潜在风险大,尤其是沿海企业,一旦风险发生,将对水体安全以及饮用水源安全产生较大威胁。一些园区并没有实现污水的集中治理,仅将化工企业集中起来,反而成为集中的水污染排放源,带来的水污染危害比分散排污更大。

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环境保护部表示,目前污染治理主要集中于末端治理环节,可发展空间有限。企业有必要从生产环节出发,关注清洁生产、综合循环利用以及预控制环节,将污染治理变成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行为。

划定清洁化技改时间表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工业水处理制水中,水的有效利用率普遍低于60%,40%以上的水资源变成工业废水,大大增加了废水处理的成本及污水排放量,甚至导致水污染事故。与此同时,国内水处理工业应用整体水平仍然较低,项目工艺选型不完善、工程恶性竞争等原因催生了一大批问题工程,加之用户新技术应用及问题解决水平低,使工业应用的经济性和安全性大打折扣。
为此,“水十条”要求,重点行业企业在2017年之前必须完成清洁化技术改造,否则将面临集中整治取缔。工业集聚区必须在2017年之前按规定集中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将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排放的建设项目,并撤销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则表示,为确保“水十条”有效实施,将发布30条左右相关配套政策法规。

根据行业现状,“水十条”提出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其中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要求集聚区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园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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