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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机动车停车超3分钟时熄火

更新时间:2015-06-25 08:34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 阅读:689 网友评论0

在今天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油污染是雾霾的重要成因,基于此,进行二审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在上一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对机动车船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船舶用燃油。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鉴于科学合理的环保标准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依据,此次新的修订草案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排放物标准的制定进行了规范,充分体现了从源头治理的理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审议中,有的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目前,制定环保标准时,公众参与不充分,有的环保标准不够科学,有的标准要求过高过严,脱离实际,执行效果不理想,建议对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增加了相关规定。新的修订草案明确,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新的修订草案还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查阅。  

限行政策省级政府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记者朱宁宁机动车限行问题一直是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热点问题。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在之前的审议中,由于对机动车采取限行、禁行措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对此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可先增加规定,同时,对这个问题再继续深入研究。  

监测造假及时调查确保准确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记者朱宁宁为了逃避监管,在实践中,有的排污单位私自改动监测设备的硬件、软件或者工作方式,致使数据失真失实。此次,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鉴于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要加强监管,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增加前述规定。  

此外,新的修订草案还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扬尘责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记者朱宁宁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作出专门规定。  

针对之前的修订草案,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规定得不够清晰,应当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加强社会监督。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作出修改。新的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  

政府监督考核结果社会公开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记者朱宁宁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对政府限期达标规划的考核监督机制,对未达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作了规定。  

在之前的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目前多数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应当完善和强化考核监督机制。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对修订草案作出修改。新的修订草案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秸秆焚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记者朱宁宁当前,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已经成为大气污染源之一,尤其是秸秆集中焚烧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鉴于此,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专门对农业大气污染防治,尤其是秸秆焚烧等问题作出规定,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在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秸秆焚烧问题,应按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思路对此作出规定。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有关农药、化肥、畜禽养殖等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修订草案规定畜禽养殖厂、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防权滥用幅度罚款改为定额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记者朱宁宁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时,为防止权力滥用,草案将有幅度的罚款修改为定额罚款。  

在上一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修订草案规定的罚款幅度过大,容易造成裁量权滥用,建议细化。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出了相应修改。  

新的修订草案明确,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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