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院宣判36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涉及8个地市
更新时间:2015-07-10 22:52
来源:河北新闻
作者:
阅读:1385
7月9日上午,河北省法院集中宣判了36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涉及石家庄、邯郸、沧州等8个地市。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5年上半年,河北省法院审结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共计720余件,其中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70余件。此外,截止到目前,全省法院已设立环境保护专门审判庭16个,部分地市中院的环境保护审判机构也在报批中。
省法院环境审判庭庭长曹洪涛介绍说,在这720余件案件中,非法采矿、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案件320余件,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00余件,审结土地、地矿、林业、草原、环保等行政案件300余件。记者了解到,在上半年一审审结的720余件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达170余件,比2014年全年审结的此类案件多出60余件。
曹洪涛表示,本次集中宣判的案件犯罪行为主要是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制革加工过程中偷排有毒废水,非法排放、倾倒废酸、废油等危险废物等。对环境污染犯罪,法院坚持从严惩处,此类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并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力度,摧毁其再犯的经济基础。
曹洪涛表示,接下来,省法院与省检察院将联合制定相关规定,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两部门会同省环保厅、省政府财政部门协商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正常进行。
4个典型案例
邯郸胡某、李某私建电镀加工厂偷排废水污染环境案
邯郸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租赁复兴区一简易厂房,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立小电镀加工厂,并于2014年10月24日雇佣被告人李某采用电镀方式非法加工标准件,在无环保手续和排污许可证且明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仍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生产车间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水池里,后用抽水泵将废水通过埋入地下的白色塑料管排入地洞内,三天后,即2014年10月27日被查获。经采集废水水样检测,废水中锌含量严重超标。
复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李某擅自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以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