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78号文向污水处理企业开征增值税 引轩然大波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简称78号文),其中提到污水处理劳务、再生水劳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后返还70%,即需要交纳30%的増徝税。这意味着污水处理、再生水等免增值税的政策被取消。政策出台后,引起了行业内的极大关注和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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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全文)
E20环境平台首席合伙人傅涛认为:从产业角度考虑,环保企业是践行《环保法》,推动产业良性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这也是《水十条》的基本观点。企业不仅是落实《水十条》的重要力量,也是经济转型、环保产业发展的核心力量。
他表示,现在产业中,真正的主力是污水处理等相关领域,这些领域已经形成了产业的一股核心力量,是产业的主力队伍。长期以来,国家对污水处理行业也比较重视。行业中很大部分的项目,是减免税收的,但恰恰是因为减免税收,污水处理行业的交易结构中、收费体系中,都没有算入增值税以及所得税的环节。78号文的发布实际上打破了产业发展的均衡。当然,政策的初衷,肯定是支持产业发展的,同时能让环保企业守法,合理合规,能够达标排放,思路是对的,但是对于一个已经多年享受到减税的产业来说,其实无形中加大了产业的负担。
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薛涛表示,2014年是PPP元年,发改委、财政部都在推PPP,这其中也包括了2003年以来建设部推行的特许经营。78号文所影响的企业正在以PPP中所包含的BOT模式运行污水处理厂,而这次改动带来的冲击势必影响本身就落地不畅的PPP行动。因为PPP落地障碍中最主要的就是要契约精神。而在这样一种税收的变化文件中,并未要求地方政府及时为此对民营资本作出合理补偿。虽然投资运营商可以去和政府谈判,因为特许协议中一般都有补偿条款,但是据我们观察,这样的诉求很难顺利得到地方政府的响应,这样会让民营资本面临亏损的境地。
薛涛还表示,污水处理行业本身竞争比较充分,利润低,现在又减去30%的利润,会产生很多的不稳定。而且恰恰是在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后,处在一个环境责任、环境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多重压力的挤压,使得投资运营商就像封箱中的耗子一样。类似文件出台之前,应该要求地方政府及时调价。
刘敬霞律师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她认为,污水处理劳务过去是不收增值税的,78号文的出台,应该加大了污水处理企业的负担。像原来做BOT的很多污水处理厂,预计会要求调价,将税收反应在成本中。
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高宏坪也表示,以前污水处理等一些服务业都是免增值税的,78号文的出台是开征增值税的标志。很多污水处理企业的利润很薄,开征增值税是在原有微利的基础上又拿走了一部分利润。
对环境产业来讲,增加税收是中央政府税务总局来决定的,但是根据BOT的协议,政策的变动是价格调整非常重要的依据。但现在政策已经开始执行了,但地方政府是否做好了相应准备,这还很不确定。
高宏坪认为,从现金流上来讲,很多环境项目公司和地方政府之间签的BOT、TOT协议大多是按月付和按季付的,经常有政府拖欠不能及时支付的情况,导致很多运营企业的现金流压力特别重。那么此次开征增值税,什么时候退也是不确定的,这进一步加剧了项目公司的现金流压力。
此外,高宏坪指出,政策要求开征增值税,但目前市场的实行和理解是不一样的,污水处理企业退税70%的基数是多少。有人理解是税基是17%,作为污水处理劳务公司如果按17%,负担就更重,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污水处理厂应该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基计算。现在税基是模糊的,是没有细化的。
北控水务有关人士也认为,目前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一直免税,即征即退的税率并未明确。从业务实质角度来看,再生水劳务和自来水业务本质相同,而污水处理费劳务一般采取BOT和TOT模式,BOT模式包含建造阶段和运营阶段,TOT仅包含运营阶段。一般来讲,污水处厂的最终所有全归属属于政府,并且,会计核算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工具而非固定资产,因为这项业务从政府的角度来和精细化管理三方面,并非是简单来料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是否适合17%税率着实值得商榷。
对此,很多环保企业也表达了对该政策的看法,北控水务有关人士表示,污水处理行业属于国家鼓励行业,增值税的根本原理在于流转,但污水处理厂的下游都是政府,将税收转嫁给政府,是否违背了政策的初衷值得商榷。苏伊士有关人士表示,本来水价就不高,政策不排除会对行业雪上加霜。也有观点表示,企业负担越来越重,污水费调价又很难。还有企业表示,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如不达标会有毁灭性的后果,3年总收入的17%直接被作为增值税拿走。
关于污水处理增税政策的出台,张燎认为,新政府文件的出台多且快,但有些考虑欠周详。当然,如何平衡速度和质量本身也并不易。
傅涛最后表示,E20环境平台希望和环保产业协会、环境商会、给排水协会一起建议政策制定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时,要充分考虑产业的发展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应该有一个缓冲期,让污水处理各个项目公司能有时间,按照新的交易结构,适当调整交易关系。如果不能保证体系的建立,国家有关部门应该给予适当的调整,以补贴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收益变化。当然广大环保企业也应该守法、自律,并努力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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