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拆解废旧机动车最高或罚款10万元
更新时间:2015-08-02 18:08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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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昨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对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作出了详细规定。
危险废物禁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草案修改稿明确,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等。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擅自利用、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禁止将危险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禁止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危险废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或裂隙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
应建管理台账载明医疗废物去向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教学单位、血站、法医鉴定机构、畜牧兽医服务机构(宠物医院)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应当载明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重量和去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覆盖范围内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分类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焚烧残余物质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并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保证正常运行。对不能自行处置的医疗废物,送交具备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集中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运。因维修、设施服役期满等特殊原因需要停运的,需提前三十日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妥善做好处置衔接工作。
对餐厨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置
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餐厨垃圾实行单位排放登记制度。餐馆、饭店、食堂等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放申报登记。县级以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
禁止露天焚烧或者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处置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线路板、覆铜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电池、灯管等危险废物。
禁止非法拆解、处置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违反者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或者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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