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重金属污染物属有毒物质 非法排放污染环境必须严惩
更新时间:2015-08-04 00:56
来源:金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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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是当今全球三大污染工业之一,电镀是利用化学和电化学方法在金属或其他材料表面镀上各种金属,在加工过程中要使用各种含重金属的化学制剂,所产生的废水中往往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其中以铬、锌、镍、铜居多,具有很大的毒性,危害人体健康。由于废水处理成本高,很多私营小企业、小作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不顾环境污染,未经任何处理即非法排放电镀产生的废水。
近年来,金华市民营经济发展迅猛,对环境带来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特别是永康小五金加工、浦江水晶加工,很多需要使用电镀工序,由于环保意识差,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一些企业任意排放电镀污水,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曾因电镀污染被永康市环保局查处,但不思悔改,将电镀设备搬到乡下继续加工,并通过厂房内的渗坑直排废水,所排废水经环保部门检测PH值为1.81,含铜浓度为384mg/L,含镍浓度为44.8mg/L。根据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PH标准范围为6~9,铜浓度最高为0.5mg/L,镍浓度最高为0.5mg/L,所以,渗坑里的废水铜浓度超过标准700倍以上,镍浓度超过标准80倍以上,严重污染了环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含有镍、铜等重金属的物质也应认定为有毒物质。所以,本案的犯罪类型既属于相关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情形,又属于第(四)项中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情形,应予严惩。
被告人李某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其在接受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调查时虚假陈述,意图包庇黄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包庇罪,结果使自己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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