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检法与环保合力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更新时间:2015-08-06 09:26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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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云南省环保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防范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合力,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意见》指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以下简称《联勤制度》)要求,做好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符合相关标准的案件,要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及时侦办案件,对涉嫌构成污染犯罪的,依据《刑法》等规定立案侦查,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及时排除阻挠、坚决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要强化法律监督,对重特大和影响较大的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并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要及时审查,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
人民法院要依法审判,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为提高案件裁判质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选聘部分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审理;充分利用司法手段改善、减轻或消除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危害状态,建立资源环境案件的恢复性司法机制,对资源环境案件中的民事诉讼部门,根据情况合理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或修复环境等,使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尽快消除。
《实施意见》指出,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办理动态,分析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共同研究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对策措施,此外建立案件联合调查机制、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案件移送机制和奖惩机制,确保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正常运作。
2014年4月,云南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就联合出台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今年2月,两部门再次出台《联勤制度》加强合作;4月,环保部全文转发最高检《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检查机关联合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近日,省环保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实施意见》,四个部门形成联动共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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