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严重污染 佛山或可限行
更新时间:2015-08-13 05:52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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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佛山在苦追12年以后终于获得地方性立法权,可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近日,佛山市法制局在官网挂出多份与立法有关的文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8月11日和12日,官网分别挂出的《佛山市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当中明确提到,佛山拟将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纳入今年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这意味着,这两份征求意见稿在完成意见征询等一系列程序后,有望成为佛山首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法规草案和规章 需听各方意见建议
地方立法要走什么样的程序?佛山市法制局日前在官网公布了《佛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市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该规定所称的法规草案,是指由市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市政府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的法律文件。
规定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在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召开听证会
“起草单位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各种形式征求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和公众的意见。”规定称,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的,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措施的等情况,应当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意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意见。
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经审议通过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市长签署之日起十日内,以市政府议案提请市人大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规定要求,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规范的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实施机关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
黑烟车拒不改正 按日连续罚
《佛山市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示
背景:对外地黑烟车没有处罚权,是近年来佛山环保执法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市委书记刘悦伦也曾多次表示,因为佛山没有地方立法权,对黑烟车的查处力度不够。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纳入佛山今年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目前,市环保局已起草《佛山市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受到罚款处罚的黑烟车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可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是该意见稿的一大亮点。
奖:鼓励停车息匙 市民参与监督
根据征求意见稿,条例适用于佛山行政区内的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加大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限制特定区域内摩托车、低速货车等车辆的保有量。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3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同时,在佛山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规定持有有效的环保标志。
此次草案中,还以多种形式鼓励市民们一起配合做好“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让市民成为监督员,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提供机动车船排气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投诉、举报人予以奖励。
惩:五种违法行为按日连续罚
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条例专门列出了一系列处罚措施。属于限制行驶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记3分,并可以处200元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有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加大对黑烟车等的处罚力度。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五种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五种违法行为包括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佛山行政区范围内划定机动车低排放控制区,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驶入;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区域。在佛山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市政府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历史建筑“应保尽保、能保则保”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示
背景:佛山1994年被纳入全国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一直以来,佛山在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规划研究,并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但政府规范性文件跟地方法规的约束力毕竟不同,缺乏相应法律约束,导致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
昨日,《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佛山市法制局网站挂出,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明确了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主体和责任,对资金、名称认定、保护措施及处罚措施都一一列明,今后,佛山历史文化街区发展、历史建筑保护或有法可依。市文广新局表示,以立法的形式加强佛山的历史文化保护,能够更好地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实施机制,更好地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奖:鼓励市民更多形式参与保育
意见稿对历史建筑的保育也提出了不少“新想法”,让市民参与其中。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社会机构,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佛山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历史建筑使用功能方面,意见稿中提到,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等,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这样将有助于历史建筑的活化。
惩:明确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意见稿中提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应保尽保、能保则保”。这意味着,佛山的历史建筑保护或以“保”字为核心,不再大拆大建。
意见稿中划分了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在政府层面,市、区两级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在部门方面,则列出了市、区城乡规划、房屋管理以及文物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
据悉,市、区两级政府要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由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亮明“身份”。同时,当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情况,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此外,意见稿首次列明了不同责任主体的处罚细则。如政府未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违法建设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还明确违法施工,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等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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