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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法院宣判首例跨省环境污染案

更新时间:2015-08-13 06:06 来源: 作者: 阅读:988 网友评论0

      8月12日,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跨省环境污染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湖北黄冈某药业公司(以下简称某药业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对何某等3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4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4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由被告单位和3被告人向湘阴县环保局赔偿财产损失及相关处置费用、鉴定费154.024万元。
  
  被告单位系湖北省一家主要生产食物添加剂肉碱系列产品的企业,其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应经专业机构进行处置。为节省生产成本,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单位环保负责人何某在明知被告人胡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先后8次将公司产生的200多吨固体废物转给胡某。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又将部分固体废物90多吨交由无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某处置。张某将桶装废物倾倒至湘阴县南湖洲镇泉水村自家池塘后,将装废物的塑料桶洗干净切割后送至废品店回收。池塘内的水随后变黑,发出刺鼻气味,并渗漏到泉水村4组的灌溉渠沟内。湘阴县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后介入调查,确定污染源系池塘中的倾倒物,并组织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了应急处置。
  
  经鉴定,涉案固体废物的PH值和苯含量均超出安全标准,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导致的可量化损失64.256万元,鉴定评估费用16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县环保局依法对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暂存于湘阴、宁乡等地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置,为此支付仓储费及后期处置费用共计73.768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单位、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何某作为被告单位主管人员,明知被告人胡某无相关资质,而将危险废物交由其处置,两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将危险废物交由其处置,张某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两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3被告人在两起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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