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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县市区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正式实施 有效期2年

更新时间:2015-08-13 22:01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 阅读:873 网友评论0

为进一步落实责任,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在15个县市区(开发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经济开发区纳入寒亭区统一考核),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据了解,开展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重点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市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将按“目标补偿+改善补偿”对各县市区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

目标补偿,辖区PM2.5、PM10、SO2、NO2四项污染物中每有一项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市级财政拨付县级财政20万元补偿资金;反之,辖区PM2.5、PM10、SO2、NO2四项污染物中每有一项污染物年均浓度未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县级财政向市级财政缴纳20万元补偿资金。改善补偿,补偿资金按专业公式计算,每同比改善1微克/立方米,市级财政向县级财政拨付2万元;反之,每同比恶化1微克/立方米,县级财政向市级财政缴纳2万元。所有补偿金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四项污染物考核情况计算生态补偿金,年末合并拨付缴纳。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纳入考核的四项污染物指标数据,目标值将由各县市区根据省政府目标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每年年初下达。考核数据则采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潍坊市环境质量情况通报》、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月排名”栏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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