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法院审判首例跨省环境污染案
今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跨省环境污染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湖北黄冈某药业公司(以下简称某药业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对何某等三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4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4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由被告单位和三被告人共同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相关处置费用154.024万元给湘阴县环保局。
被告单位某药业公司是湖北省一家主要生产食物添加剂肉碱系列产品的企业,其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应经专业机构进行处置。为了节省生产成本,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单位某药业公司的环保负责人何某在明知被告人胡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先后8次将公司生产产生的200多吨固体废物非法处置给胡某。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又将从某药业公司运来的部分固体废物90多吨交由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某处置。张某将桶装废物倾倒至湘阴县南湖洲镇泉水村的自家池塘后,将装废物的塑料桶洗干净切割后送到废品店回收。池塘里的水在倒入废物后很快变黑,发出刺鼻气味,并渗漏到泉水村4组的灌溉渠沟里。湘阴县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后介入调查,确定污染源系池塘中的倾倒物,并组织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了应急处置。
经鉴定,涉案固体废物的PH值和笨含量均超出安全标准,属于国家危险废物,此次污染环境造成各类损失62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湘阴县环保局依法对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暂存于湘阴、宁乡等地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置,为此支付仓储费及后期处置费用共计73.76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药业公司、被告人何某、胡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何某作为被告单位主管人员,明知被告人胡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将危险废物交由其处置,两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将危险废物交由其处置,张某将该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两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两个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