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应对突发性地下水污染
天津滨海新区危险品仓库集装箱堆场起火爆炸事件发生后,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立即作出安排部署,并委托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率领环境应急人员和专家组已于13日凌晨赶赴事故现场,与天津市环境监测部门会合查勘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后环境污染影响情况,并召开会议提出下一步环境应急要求。突发环境事故不仅影响大气和地表水,也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那么,对突发性地下水污染应如何防范呢?
近年来,我国地下水污染事件频发,给社会供水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威胁了人体健康,也给我国环境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由于地下水污染事故预警机制不健全,以致地下水污染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不及时,从而产生了一些不良社会影响。为了预防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地下水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健全地下水环境管理体系。
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类型划分突发性污染通常是指因设备失灵、生产操作失误、人为破坏或雷电、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而发生的意外事故排放或渗漏,对环境造成突发性污染的现象。根据污染物进入含水层的时间长短和在含水层中的迁移快慢,结合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污染物迁移的迟滞性等特点,可将地下水污染突发性事件分为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和迟滞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长期以来,人们关注最多的是地表水污染事件,在应急处置时也往往以地表水为保护目标,通常忽视地下水。例如,在福建紫金矿业渗漏事故中,对污染做出快速响应的是下游养殖水域;在青岛石化爆炸事故中,直接见到的污染是河流、海洋等地表水体污染,至于事故中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程度如何,并未受到应有的关注。
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一般是指由于爆炸、车祸(翻车)、溃坝等事故使得大量污染物迅速进入地下水含水层而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事件。
由于地下水污染具备迟滞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地下含水层之上通常具有包气带作为天然屏障,所以事故发生后污染物直接进入地下含水层而造成事故型地下水突发性污染事件的概率较小。
然而在一些特殊水文地质条件下,该类事故型突发事件仍存在较大可能性。例如,在南方管道型岩溶发育地区,地面或地下装置设备的污染物一旦发生事故,污染物会迅速进入含水层,并快速迁移,影响下游居民工农业用水安全,这种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将大幅增加。
迟滞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有些看似突发性的地下水污染事件,其实并非由当时突发意外事故造成,而是由于早期污染事故处理不当或重视不够,当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在某一特定条件下发生并被发现,而被定性为突发性污染事件,这类污染事件的“突发性”一般只是表象,可称为“迟滞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例如2013年河北沧州“红豆水”事故和吉林松原石油污染事故,2014年4月甘肃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故和河北无极皮革厂污染事故等,均属于该类型地下水污染事件。迟滞型地下水污染事件是污染物在含水层或地下水中长期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发生的质变,也是在对地下水环境长期不够重视、地下水环境监测和防治措施不到位、地表污染处理过程中对地下部分忽视等原因的作用下,地下水中污染物积累至某一特定条件或迁移至特定区域时发生的必然现象。
另外,国家地下水质监测资料表明,我国地下水环境总体趋于恶化。对比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海南、宁夏、广东等9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年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结果,地下水Ⅳ~Ⅴ类水从2007年的62.5%上升至2011年的76.8%。全国近20%的城市集中式地下水水源水质劣于Ⅲ类,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不但常规化学指标超标,甚至出现了致癌、致畸、致突变污染指标超标现象。
尽管该类区域地下水水质恶化不会引起地下水污染突发性事故,但全国区域性地下水水质恶化削减了地下水环境容量,降低了地下水污染的阈值,提高了“迟滞型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的概率。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原因分析引发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地下水污染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地下水专业仅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的二级学科地质工程专业下的一个研究方向,在地球科学领域属于小学科,在水利学科中属于边缘学科,在环境科学领域也没有足够地位,使得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的研究发展和人才培养相对滞后。此外,我国涉水管理通常偏重于受到外界刺激后具有“立竿见影”效应的地表水污染问题,对具有长期性、隐蔽性、迟滞性的地下水污染不够重视。这也导致地下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够,公众对地下水的认知严重不足,对肆意污染地下水的行为缺乏应有的警惕,甚至熟视无睹,这无疑在客观上加速了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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