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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办法试运行

更新时间:2015-08-20 12:4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364 网友评论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曾几何时,党政领导干部在地方任职时,在“拍脑门”决定各种项目工程,造成严重的生态后果的事情也有发生。而作出这些决策的人很可能因为调离、提拔或者退休,不再对其作出的决策负责,留下难以收拾的“烂摊子”给地方。
  
  为此,《办法》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应该说,中办和国办印发的对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办法》,进一步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留住“绿水青山”等方面的魄力与决心。
  
  《办法》的出台,让“终身追责”成为带有铁齿铜牙的生态保护“利器”。接下来的关键,是让这副“牙齿”发挥应有效力。
  
  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一环,终身追责除了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还应继续科学优化官员的政绩考评体系,加大生态保护、资源消耗、环境损耗等指标的权重,以此倒逼地方官员政绩观和发展观的改变。
  
  需要强调的是,终身追责要与社会监督紧密结合。对于媒体曝光、公民举报的生态破坏现象,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追责,提高效率——行动越早,生态破坏越小。追责应该公开透明,执法要强硬有力,避免文件“只下发,不监管;只喊话,不落实”的怪象。如业内人士所说,不论现任还是前任,不论升迁还是退休,只要为官时破坏了生态环境,就绝不姑息手软,坚决一追到底。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这句话在环保领域当然也适用。但需要提醒的是,权力越大,追究也会越难,执法的阻力也会越大。地方党政“一把手”均纳入环保追责的范畴,理论上当然是好事,但现实中能否清晰地界定他们的责任,能否对损害环境的高级别官员问责到位,则考验着相关部门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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