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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水污染防治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更新时间:2015-10-21 10:4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136 网友评论0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发布公告:《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目前已经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正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此次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作进一步修改,再提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最后将提请明年初召开的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美丽天津

将水污染防治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为什么要抓紧制定《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绍林说,主要有4方面因素:一是“美丽天津·一号工程”进入了关键阶段,对水污染防治提出了更全面、更严格的要求。

二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的实施,国家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需要地方相关法规进行衔接。

三是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对水污染防治进行区域协作。

四是“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水河道行动,为天津市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将这些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已经成熟。

“因此,天津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以凝聚全市人民的共识,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高绍林告诉记者。

责任到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肩负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重任

亮点:

节水优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严格工业、城镇、农村水污染防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条例草案》明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的六项基本原则是“节水优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条例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排污单位、公众3个层面的水污染防治责任。

在政府层面上,规定环保部门组织拟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计划,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在排污单位层面上,规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公众层面上,规定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举报权、监督权,公开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考核结果、重点排污企业、执法等政府信息,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开办旅游观光、游船游览等活动等八项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等四项行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等两项行为。

设立“工业水污染防治”专章,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品、工艺、设备的有关规定,禁止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农药合成等四类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等生产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关闭。

针对天津市当前的水资源缺乏和城镇水污染现状,“城镇水污染防治”专章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新城镇建设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排放管网与污水排放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

针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配套的畜禽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引导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规模化养殖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使经过处理的畜禽粪便污水符合农田利用要求或者排放标准。

区域协作

建立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和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

亮点:

吸取“8.12”事故教训设立“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专章

《条例草案》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设立了“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专章,规定天津市要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和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共同做好流域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加强跨界水质断面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定期向北京市、河北省通报。与河北省建立区域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应急处理联动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建立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和会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补偿机制,促进水污染治理,保障水环境质量。

《条例草案》吸取了“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教训和应急救援经验,专门设立“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专章,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设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储存场所建立防渗漏围堰,修建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装置,防止可能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排入水体。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事故的处置和事后恢复责任,对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赔偿。

按日计罚

加重水污染违法者法律责任

亮点:

根据危害程度不同,细化了不同幅度的处罚规定;

规定按照应缴纳排污费倍数处以罚款的,以年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计算,处罚额相当于翻了12倍

高绍林说,根据上位法规定,《条例草案》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突出体现在三方面:首先,根据危害程度不同,对各类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细化了不同幅度的处罚规定。

比如,《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八种禁止行为,其中,违反“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工业废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通过雨水管道、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通过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向地下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每一类处罚的裁量幅度限制在10倍以内。

其次,注重执法实效,防止以罚代管。对超标排放、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在处以罚款的同时,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规定按日连续计罚,加重违法者法律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授权,《条例草案》规定了按日连续计罚的四种行为:一是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是超标排放或者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是通过雨水管道、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是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水污染物的。对这些严重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将极大提高其违法成本,有效遏制水污染违法行为。

天津市环保局法制处处长杨家辰对《条例草案》第九十二条规定印象深刻。《条例草案》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为“本章规定按照应缴纳排污费倍数处以罚款的,以年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计算”。

“现在我们在按照应缴纳排污费倍数处以罚款时,执行的是以月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计算,而《条例草案》这一条规定了以年为基数计算,处罚额相当于翻了12倍。”杨家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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