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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保部门创新大讨论 建议合理分配生态监管事权

更新时间:2015-10-23 09:3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阅读:2986 网友评论0

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发布近一个月之际,环保部在10月20日开展地方环保部门生态环保重点工作创新大讨论。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讨论会上表示,进一步理顺不同层级政府的环境管理权限,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责权明晰、运转顺畅的环境管理体系。

最大程度发挥层级优势

环保部介绍,从环保系统自上而下的部门职责分析,国家、省、市、县(区)职责基本相同。表面上看是上下一致,实际是层级之间职能重叠、职责不清,从而造成从上到下干“一件事”,从上到下管一家企业,从上到下应付一项考核的状况。

对此,有地方官员建议建立“分层、分责、分区、分类”的管理体制,使环保系统最大程度发挥层级优势,有效提升层级效能,减少层级职责交叉。

地方官员在发言中反映,在很多领域,由于定位不准确,职责不明晰,导致基层环保部门与其他各部门之间出现分工不明确、推诿扯皮的现象。

重庆市北碚区环保局局长苟渊建议,由国家层面梳理中央相关部委生态环保法定职责,并制定出台指导性意见,各地参照执行。指导性意见应围绕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以及改善环境质量这个核心,合理分配生态监管事权,科学界定生态监管职责。

此次讨论会指出,各地方没有系统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规划、环境监测信息发布不统一、缺少数据共享平台也是现阶段各地监测体系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辽宁省大连市环保局局长董伟举例说,就大连市而言,每年环保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水务局发布“大连市水资源公报”,海洋与渔业局发布“大连市海洋环境状况公报”。

由于各自的监测方法、监测点位、监测时间和评价方法不统一,加之缺乏会商协调机制,监测数据难以互通共享,致使各部门发布公报的结论有差异或冲突,对媒体和公众产生干扰,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山东省青岛市监测站站长徐少才认为,建立政府各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的主要困难不在于技术上的困难,而是在于体制机制和管理层面上的制约。各部门均按照部门上位法要求和管理的需求建立相应的监测网络,独立开展不同领域的环境监测工作,顶层设计缺乏政策支持。

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

新《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但环境执法力度与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和公众期待容易形成落差。

浙江省金华市环保局局长石骁敏提出,要在严打上下功夫,强化执法,采取从严处罚、关停取缔、强制断电、金融黑名单等措施,营造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氛围。同时,针对当前基层环保执法力量薄弱的实际,他建议强化联合执法,“哪个部门处理快就叫哪个部门上,哪条法规最给力就用哪条法规套,哪种处罚手段管用就用哪种手段来”。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环保局局长梁殿军则认为,在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衔接上需要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一起研究相关政策法规界限,统一案件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执法尺度,并由顶层设计健全衔接机制和与之配套的保障机制,如出台“涉嫌污染环境罪”实施细则,对认定条件、所需证据等予以明确,便于指导基层开展具体工作,提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

此外,山东省青岛市监测站站长徐少才建议借鉴公安派驻环保的模式,监测可与监察合署办公,与监察共同实施现场监测、举证等,提高监察监测联动的时效性。

建议出台机构编制配备指导意见

此次讨论会提出,基层环保力量保障与工作任务不匹配,是当前基层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

以甘肃省甘南州为例,全州8县市环保系统共有270余人,其中环境执法监察人员只有80余人,全州仅合作市成立了环境监测机构且未核定人员编制。

为此,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环保局副局长杨继学提出建立挂职锻炼、异地交流、对口培训等多种培训交流机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基层环境监察、监测等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的综合素质。

浙江省金华市环保局局长石骁敏建议,从顶层着手,出台各级环保部门机构编制配备指导性意见,根据责任、权力、能力相匹配的原则,配强配足机构人员和必要装备。

江苏省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钱锋建议,强化县(市、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组建镇街环境管理机构,把倒金子塔形的监管执法体制逐步培育成中下层机构队伍执法监管能力强的橄榄形执法体制。

此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环保局副局长张志军提出,进一步明确各级环境监察、监测的事权,尽快修订《环境监测条例》,建立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弥补监测力量的不足。完善环保标准体系,解决相关规定间的彼此冲突,明确各方责任,减轻县区级监察、监测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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