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明年建成区实现污水全处理
今年内要全部取缔污染严重的10类小企业和3类生产项目;2017年,西安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2030年,渭河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出台,阶梯式的目标任务,将确保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根据控制指标,到2020年,渭河、延河、无定河等黄河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6%以上。各设区市、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且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下。全省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以内。
到2020年,渭河干流除西安新丰桥断面外的咸阳、西安、渭南所有断面均达到Ⅳ类以上水质,支流均达到或优于Ⅴ类水质。到2030年,关中地区,渭河干流所有断面力争达到Ⅲ类水质,支流均达到或优于Ⅳ类水质。
到2030年,长江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黄河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渭河水质达到或优于水功能区划要求,水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各设区市、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为了如期实现各项目标,我省将展开系统治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取缔重污染“10+3”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类和皂素、冶金、果汁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明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西安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各设区市、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力争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4000个。
促进再生水利用。陕北和关中地区要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全省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使用设施,积极推进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陕北、关中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市、县(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各设区市、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县级城市自2018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恶化干部要终身追责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每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未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
针对各项目标任务,省政府与各设区市、韩城市政府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签订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省政府每年将对各地及省级相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约谈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将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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