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首胜
1月1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该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污染环境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这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以来,首例宣判的案件(相关报道见本报1月8日第十五版《环保部支持行政公益诉讼》)。
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在开展督促起诉专项工作中,发现该县七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并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清水江。锦屏县环境保护局虽责令相关石材企业限期改正,但部分企业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生产和违法排污,锦屏县环境保护局未对整改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怠于履行职责。锦屏县检察院遂根据相关规定,先后两次向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但县环境保护局既不予以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企业仍然存在违法生产排污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贵州省检察院委托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的两位专家前往污染发生地进行现场调查,经过取样检测,形成专家意见书。专家建议:“停止污水排放、及时清理沉淀池、优化升级现有处理设施、落实监督管理,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难以达标排放的实行关停,以有效保护清水江水体水质和水生生态系统,避免污染扩大及环境恶化。”
锦屏县检察院遂以锦屏县环境保护局为被告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县环保局履行监管职责。1月13日上午,福泉市法院在锦屏县法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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