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出台 违规最高罚50万
历经多次讨论、修改、征求意见的《十堰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前下发,自3月1日起实施。
十堰地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极其繁重。近年来,随着城区及各县建成区规模不断扩大,县城及以上共建成11座污水处理厂,总设计规模50.4吨/日,已建成污水管网1200余公里,污水收集处理率不断提升。为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十堰出台《办法》。
《办法》明确市住建委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执法管理工作。市供排水监督管理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今后,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要向市住建委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申领排水许可证。
同时,《办法》对排水设施的维护维修管理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公共排水设施主次管网分别由市、区两级分级管理,自建排水设施、有产权的、无产权的,尤其是对老旧小区的污水管网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管理。同时,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办法》明确,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可处2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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