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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过期 换证期间能否经营?

更新时间:2016-05-18 10:24 来源:危废鉴定利用 作者: 阅读:3395 网友评论0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以宿环罚字〔2016〕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对宿迁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过期司在换证期间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了查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理论上讲,在许可证过期换证期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于无证时期,不能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但在实际操作时,由于企业延期申请、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时间过长等因素,经营单位常会碰到许可证”空白“时期的经营难题。是”温情“放过还是严格执法,宿迁环保给出了答案。  

要避免此类尴尬,企业一方面要严格依法经营,在许可证到期前,提前报备换证资料,实现经营许可的无缝对接,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提高工作效率,推出到期提示等服务,实现管理层与经营者的良性互动。  

附:  

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环罚字〔2016〕22号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2016〕22号  

宿迁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21300000010679  

组织机构代码:75202189-1  

法定代表人:王鑫磊  

地址: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大庆路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你公司危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根据江苏省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系统显示,你公司在2015年12月份存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根据省环保厅交办意见,宿迁市环保局对你公司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危废经营许可证2015年11月到期,于2015年12月2日到省环保厅办理换证手续。省环保厅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并于2016年1月28日发放危废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我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现场监察留存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关于宿迁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领申请相关资料的函》(宿环函[2015]68号),你公司2015年12月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明细表及相关危废处置合同、2015年12月费用支出清单及票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3月1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16〕24号),你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以下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宿迁分行  

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帐号:39800400001801000238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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