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禁烧要做到“三强化”
目前,正当夏收季节,农作物秸秆遍地开花。如何管控秸秆焚烧?笔者认为应做到3个强化。
强化政策法治观念。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度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这条规定,笔者认为,各乡镇政府和当地派出所,应具有话语权、决定权和执行权,其理由是因为他们处于农业生产第一线,可以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对区域环境现状耳熟能详,适合行政管辖范围。
所以,建议自上而下延伸到乡镇政府及派出所,一旦发现哪个村哪块地盘焚烧秸秆,就可以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就地处理,并引导农民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同时,要加强司法解释,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授权﹑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的责任主体,从根本上改变“有责无权、有权无责、权责分离、上下脱节”的局面,真正做到上下互动、整体推进、该管则管、该罚则罚、该禁则禁,推行城乡一体化管理模式。
强化资源节约观念。据媒体报道,山东几位大学生自主创新,研发出蚯蚓以秸秆为食,产生的粪便发酵酿造的有机肥料,又反哺农作物的蔬菜种植,松软土壤,形成了循环经济的生物链条。那么,我们也可以借鉴类似这种生物技术成果,积极探索秸秆弃之为废、收之为宝的新路径,将每年产生的秸秆变成再生资源,进行循环利用,真正做到节约资源。
强化环境友好观念。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危害居民身体健康。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充分认识秸秆焚烧的危害性、禁烧秸秆的重要性,以及科学处置秸秆的必要性。要强化环境质量党政同责、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各负其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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