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物不属于危废 荧光灯管可豁免丨新版危废名录发布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被称为危险废物。日前,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我国在1998年就颁布实施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罗列出了47类危险废物类别和废物来源,名录在2008年进行了修订。2016年的版本已是第三版。
“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与上一版《名录》相比,本次修订将49个大类别400种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对废有机溶剂等类别进行了整合、删除,并增加了废催化剂类废物。
管理的内容也更具有弹性,比如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修改了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废物属性的判定说明;另外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以及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时如何对其归类的说明。
16种危险废物拟实行豁免管理
相较于此前目录一刀切的弊病,本次修订过程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秉承风险防控的理念,基于有限的监管能力与复杂的废物性质之间的矛盾,16种被豁免的危险废物在被豁免的环节中可以不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这16种危废中,有的是全环节豁免。比如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将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家庭源危废比如废药品、杀虫剂、荧光灯管、温度计、镍镉电池等,如果没有被分类出来,则全过程都无需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若被分类收集了,则收集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大部分豁免的危废只局限于某个特定环节。
其中有7种危险废物的某个特定环节的管理已经在相关标准中进行了豁免,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若满足相关标准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或水泥窑协同处理,在处置过程中不按危废管理。这也意味着,填埋企业和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这一规定将大大降低目前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成本。
另外9种是基于现有的研究基础可以确定某个环节豁免后其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如废弃电路板在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时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值得注意的是,“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危废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电子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电子废物拆解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废物,但其本身并不属于危险废物。”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解释道。
上述负责人介绍,2008年版《名录》中对“900-044-49”类废物描述为“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经拆散、破碎、砸碎后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部件”,因文字表述不清,造成了将“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是危险废物的误解,本次将该条修改为“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
电线电缆产品的结构元件,总体上可分为导线、绝缘层、屏蔽和护层这四个主要结构组成部分以及填充元件和承拉元件等。废电线电缆在结构元件上基本未发生改变,且并不具有危险特性,因此废电线电缆不属于危险废物。
环保部表示,由于我国在固体废物污染特性的基础研究、鉴别等工作的还在逐步增强,本名录将保持取动态修订的方式,在时机成熟时择机修订。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