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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垃圾分类尚缺一部管理法

更新时间:2016-07-07 10:16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 阅读:1917 网友评论0

在环保成为国家乃至全球性问题的时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新闻,总是能够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该消息的发布,在环保行业特别是垃圾分类领域掀起了一阵不小的波澜。业界人士普遍表示,此举将对我国开展了近20年的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带来颠覆性的变革,将在立法层面提升垃圾分类的战略格局。

地方政府渴盼垃圾分类立法

笔者在整理资料时发现,在环境保护和垃圾处理方面,全国已有多个地方在城市生活垃圾及环境综合管理方面探索依法治理的办法,建立一个垃圾分类处理的长效机制至关重要。吉林省制定了《吉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吉林省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处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过程中将遇到的法律、技术、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做了深入研讨,协调部署下一步具体工作。杭州已拥有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近日《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也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另外,重庆市也出台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尽管地方立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但在专家看来,这样的做法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在开展大规模立法活动的过程中,同样需要一部全国性的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来加强对地方立法的指导,以保障立法的质量。目前,垃圾分类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远远滞后于实践的需要。国家层面缺少专门的垃圾分类管理法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宏观、统一的指导,而且法律体系也不完善、配套措施不够健全的问题极为突出。

尽管地方立法对城市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规范和保障,但由于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法律层级不够高,且本身已无法应对城乡快速发展带来的环境管理新问题,因此迫切需要一部国家层面的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来进行统筹规范。

体制不顺,导致管理效果失灵

地方政府对于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迫切需求的背后,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没能厘清,协调机制不够健全、行政执法不够规范等诸多问题。从浙江省联运知慧有限公司开展的智慧垃圾分类实践来看,当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体制机制一直没能厘清,由此导致的职能范围不够明确、机构设置混乱、管理缺乏长效机制等问题极为突出。这已成为制约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工作有序开展的最突出问题之一。要想改革城市管理执法体制,首先必须理顺管理体制。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自然也会涉及多个部门。如占道摆摊,涉及城市管理部门、工商、卫生、环保等多部门;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涉及市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然而,相应的具体管理范围却一直未能明确,由此导致的多头管理和机构设置混乱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力交叉、权责不清、各自为政的情况已经见怪不怪。这不仅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升,也不利于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此外,各地城市环境管理的法律文书等不尽相同,管理的权威性受到影响。程序不规范,队伍不健全,严重制约着环保工作的管理与垃圾分类的实施效果。

强制性举措让垃圾分类上升为“国家级”

近日发布的国家级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的出台,让在不少城市试点多年的垃圾分类工作,可望上升为国家的强制性举措。方案明确指出,到2020年底,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方案》还指出,到2030年,生活垃圾分类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和积极参与,差异化的垃圾分类模式在全国所有城镇得到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水平明显提高。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明确将针对一些范围和主体进行强制垃圾分类。关于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范围,《方案》提出,2020年底前,在以下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垃圾强制分类:一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二是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名单中的其他城市,包括:河北省邯郸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泰安市、湖北省宜昌市、四川省广元市、四川省德阳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咸阳市。

根据《方案》,对上述实施垃圾强制分类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一些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将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组织;车站、机场、公共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管理企业以及快递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等。

近年来,我国城镇特别是大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增长迅速,在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必须要解决好“垃圾围城”的问题。有关专家表示,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可以有效减少垃圾的清运量,提高处理效率;利用好一些可以回收的资源,培养全社会环境意识和资源意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方案》强调,垃圾强制分类办法中应规定强制对象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同时,根据强制对象的具体情况,可在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特殊行业废弃物等几种分类中,再选择并规定至少1类进行强制分类。分类后剩余的其他垃圾仍按现行环卫垃圾收运体系进行处理。同时,鼓励引导城镇居民自觉开展垃圾分类,有害垃圾单独投放,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鼓励建立有利于居民垃圾分类的鼓励机制和收运方式。

综上所述,《方案》的出台,将从立法层面解决垃圾分类的难题,建立生活垃圾的减量与分类机制,规定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控制和管理机制,明确界定分类、投放要求和责任划分,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进而,实现有法可依,有效化解垃圾分类管理难题,构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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