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更新时间:2016-07-08 09:29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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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实施。对于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除了要责令停止、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以外,还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福建省70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中,有18个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遭受或即将遭受破坏。为此,《办法》明确对六大类、20种气象台站及设施的探测环境进行保护,在一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对气象要素探测产生影响的障碍物和干扰源。因此,除了一般高大的建筑物,铁路、公路、水体、垃圾场、排污口等特殊设施的建设,都需要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进行回避。
《办法》规定,气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也将纳入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此外,《办法》实施后,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评审时,当地气象部门将共同参加、参与审查。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10种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等活动。出现上述行为的,相关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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