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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一企业违反新大气法被处罚

更新时间:2016-10-26 11:0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刘立平 文萍 戴文 阅读:1516 网友评论0

本来只需3000元就能解决的事情,现在却被罚款10万元。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新关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关水泥厂”)因未更换除尘袋,导致包装排放口颗粒物超标排放,污染周围环境,近日被石门县环保局责令整改,并判处10万元罚款。这也是石门县首例因违反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拿着判决书,公司负责人悔恨不已。  

除尘袋多久更换一次?  

新关水泥厂位于石门县新关镇,前身为石门水泥一厂,始建于1969年,其《日产600吨熟料五级旋风预热窑水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2年9月由常德市环保部门批准。  

据悉,新关水泥厂周围有大约七八户居民,水泥厂每年都会给这些居民一定的经济补偿。  

6月14日,石门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对新关水泥厂进行了现场环境监察。  

据查,新关水泥厂有污染处理设施,其分别在磨机、库顶、包装机安装了袋式除尘器,防止粉尘污染;在磨机位置加装了隔音墙,防止噪声污染;对生产冷却水实行了循环利用,防止污水外排。  

在企业正常生产、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对磨机和包装机排放口进行了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在随后出具的监测报告上显示,新关水泥厂包装排放口的颗粒物实测浓度均值26.5mg/m3,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6月17日,工作人员对新关水泥厂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据了解,企业配有环保专干和技术人员,负责对水泥厂环保设施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由于未及时更换包装排放口的除尘布袋,导致颗粒物超标。  

除尘袋多久需更换一次?石门县环保局法制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除尘袋更换没有固定期限,一般半年左右更换一次。主要看生产情况和天气状况,天气状况较好的话,更换期会长一些。”  

石门县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相关证据,并向新关水泥厂负责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后督察显示已达标排放  

据了解,除尘袋的费用由其大小决定,小的1000元左右,最大的近5000元。新关水泥厂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迅速整改,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了改造,更换了包装排放口的布袋除尘器,在水泥库顶加装了3台布袋除尘器。据悉,除尘袋的更换仅花了3000元。  

既然违了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接受相应的处罚。在调查后,石门县环保局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  

6月23日,石门县环保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此案进行集体审议。  

审理委员会认定,在此前对新关水泥厂日常环境监管、监测中,企业做到了达标排放、合法生产。但这次违法行为属实,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查处,不能因为其前期的环保工作成绩而否决此次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理委员会表示,考虑到新关水泥厂经营现状和在环保方面所做的工作、投入和努力,且在事后能积极整改,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实施处罚决定时应对其予以酌情考虑。  

6月27日,监察人员向新关水泥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日,石门县环保局收到企业递交的《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报告》,申请减免行政处罚,陈述企业在环保方面所做的工作、环保设施投入和建设情况及企业经营艰难现状;承认企业管理上的疏忽,没有及时更换除尘袋导致排放超标,并立即进行了整改,更换新的除尘袋。  

7月15日,石门县执法人员向新关水泥厂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同步送达《关于湖南石门新关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申请报告的回复》,就其前期提交的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进行正式的书面回复,告知其依法处罚的理由。  

“因为日常管理上的疏漏,未及时更换包装排放口布袋,导致颗粒物超标,受到环保部门的严厉处罚,这次教训太深刻了。”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到费用由原来的3000元变成了10万元,新关水泥厂负责人很是懊悔。他表示,今后将进一步细化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在对新关水泥厂的后督察中,监测报告显示企业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延伸  

建议更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对污染大气违法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新关水泥厂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应的违法条款较易认定,处罚依据条款也很清晰,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的行政处罚金额不容易确定。期待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能及时更新,在确定处罚金额时,可以提供详细的、准确的裁量权基准参考。  

一定要坚持依法行政、阳光执法。在本案处理中,工作人员严格遵照《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法,案件办理程序合规合法;在处理重大案件或有争议性的案件时,要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作用,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新关水泥厂提交的申请减免行政处罚报告予以书面回复,充分尊重对方的权利;及时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好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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