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实施与环境指标挂钩财政政策
江苏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十三五”期间在全省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
政策实施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规定2016年,将各市、县(市、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同时,将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
从2017年起,还将在2016年基础上把各市、县(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非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
在统筹标准方面,根据各市、县(市、区)每年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由江苏省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2016年~2017年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1500元、1200元、1000元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2018年后逐步提高收取标准。
实行返还奖励的标准,则根据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按收取该地区资金总额的40%返还。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适当降低返还比例,减排任务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
对PM2.5、AQI和考核断面达标率等3项主要环境质量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市、县(市、区),将分别按收取该市、县(市、区)资金总额的10%、10%和20%进行奖励。
《通知》要求,返还和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市、区)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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