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十大涉危险废物案件
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危险废物带来的严重环境污染和潜在的对人身体的影响,危险废物处理也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2016年,各地发生了很多危险废物案件,本文简要总结十大涉危险废物案件,详见下文:
1 常州毒地污染案:毒地污染事件引发的危废埋地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年底开始,江苏省常州市外国语学校先后有641名学生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有493人出现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个别的还被查出了淋巴癌、白血病等恶性疾病。学校紧邻三家化工厂,常隆化工、长宇化工和华达化工,生产像克百威、灭多威、异丙威、氰基萘酚等剧毒类产品,将有毒废水直接排出厂外,将危险废物偷偷埋到了地下,对环境带来了很大隐患。
案情追踪
“毒地”事件经媒体曝光后,环保部与江苏省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2016年4月29日上午,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就常州“毒地事件”正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三家企业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在国家级、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各种费用等。12月21日,此案在常州中院一审开庭。目前,此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常州毒地污染事件是2016年影响极大的环境污染事件,民间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社会组织推动中国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希望能够和社会组织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常州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通过此案形成“谁污染,谁负责”的机制。
2 靖江养猪场地下填埋危废案:全国首起危废埋地案被公诉
基本案情
靖江市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填埋疑似危险废物案件源于实名举报。2015年12月18日,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首先采用联合挂牌方式督办此案。
2016年12月21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副总经理周汝祥、原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厂(以下简称侯河化工厂)押运员高苏清、长青公司原环保办副主任高冬书等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案情追踪
2003年10月,长青公司副总经理周汝祥与侯河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唐某(2014年1月,因患鼻咽癌死亡)签订协议,长青公司将生产吡虫啉中产生的残渣补贴销售并交由侯河化工厂提炼处理。周汝祥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相关危险废物的处置资质,仍安排被告人长青公司原环保办副主任高冬书等人协助侯河化工厂非法处置上述危废直至2011年11月,共计转移危险废物至侯河化工厂1万余吨,且在该过程中多次提高给侯河化工厂的处置价格。被告人原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厂押运员高苏清明知侯河化工厂仅有菊酯残液的处置资质,仍听从唐某的安排,于2005年9月间至2011年9月间,多次押运长青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共计1万余吨至侯河化工厂,且负责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参与与长青公司结账等事宜。
2016年3月,经泰州、扬州两地政府以及靖江市马桥镇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危险废物清理处置及环境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江苏长青农化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多次协商,达成赔偿意向1.9亿元并草拟了环境修复协议。
3 山东章丘危废倾倒案:非法处置危废致多人死亡
基本案情
张林德、陈继新租赁山东省章丘市普集镇上皋村已废弃的明皋2号煤矿井院落,专门收集、倾倒危险废物。2015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张林德、陈继新雇用车号为鲁CB6590的罐车运输化工废液向煤矿井内倾倒时,张林德、陈继新、罐车司机和押运员共4人中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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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出应急处置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济南、章丘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截至2016年1月21日,全面完成对受污染区域的帷幕注浆,共计打孔106个,污染区域已经实现全封闭。此案共牵出7家违法化工企业。涉嫌犯罪的山东省内5家化工企业,已有10名企业相关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或执行逮捕,案件累计对25名涉案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12人已被批准逮捕,3人在逃。
4 浙江海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创国内涉危废案最多刑责追究人数之最
基本案情
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0000余吨,此案前后涉案人员共计24人均被判决,其中23人被判刑。今年6月,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其余涉案人员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被告人刘某因有自首情节,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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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海宁市环保和公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经过数月追查,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先后对24名涉案人员依法进行逮捕。经检测,其非法处置的印染、皮革污泥中分别检出重金属铬、铜、锌、镍等成分。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此类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无疑,此案非法处置数量高达20000余吨。此外,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对倾倒于嘉善县姚庄镇清凉村的皮革、印染污泥进行了损害评估,并出具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证实该污泥不能直接农用,也不能混合填埋。
5 河北保定危废致死案:跨区域危废转移的“生态炸弹”集中爆发
基本案情
保定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重大污染环境致人死亡案,打掉涉及河北省石家庄、沧州、廊坊及北京等地的两个污染环境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及企业20家,查实非法倾倒犯罪事实102次,非法倾倒废酸、废碱3400余吨。该案系河北省发生的第一起因污染环境致人死亡的案件。
案情追踪
2015年5月18日,保定市蠡县东环路忠义停车场门脸房,一家小饭店店主李某在自家饭店厨房内操作时,因吸入不明气体突然晕倒,次日7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认定系有毒气体中毒死亡。
经查,2015年5月17日,钮某、刘某彪驾驶罐车,将一车废碱液由北京拉至蠡县忠义停车场倾倒。5月18日,经娄某联系,张某与张某周驾驶罐车,从沧州装载一车废酸液拉至蠡县,经王某琴等人联系,将废酸液倾倒在忠义停车场院内刘某辉挖设的暗管内。倾倒一半时,发现有人被熏倒后逃离现场。
鉴定意见显示,案发时,中国石化北京某公司产生的废碱液遇废酸液发生反应,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浓度达到一定程度致人死亡。案发地附近多家饭店下水口均与城市污水管道相连,因死者李某的饭店下水口未安装S型防反气装置,致使其吸入毒气身亡。至案发,该团伙共非法倾倒废碱液82车次、2800余吨。
但钮某等人倾倒的系废碱液,与案发现场污染物的强酸性并不相符。
专案组另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晋州市人娄某雇张某与张某周等人驾驶罐车,长期从衡水某化工公司运输盐酸分别送至沧州高某、提某、李某新各自经营的化工产品公司。高某等人又将盐酸分送至霸州市5家用酸企业,并从用酸企业以每吨180元的价格将危险废物废酸液回收后,以每吨150元的价格交由娄某等人非法处置。娄某等人将废酸液拉至蠡县,通过王某琴等人在蠡县留史等地河堤、大坑处非法倾倒。王某琴等人获利1400元,该团伙共非法倾倒废酸液20余次、600余吨。
6 贵州含汞废触媒危险废物偷倒案:全国首起跨省涉固废公益环境诉讼案。
基本案情
本应从内蒙古运往贵州的近80吨含汞危险废物——废氯化汞触媒,被非法转运、部分非法倾倒在河南。
今年6月,两辆大货车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装载近80吨含汞危险废物——废氯化汞触媒后出发。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显示,这些危险废物将被运到贵州铜仁的一家公司回收处理。
然而,这两辆载满危险废物的货车并没有按照既定路线行驶。6月19日,其中一辆货车将39吨危险废物倾倒在洛阳市洛宁县境内的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被随后赶到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另一辆载有39.5吨危险废物的货车开往河南长葛市。6月19日,货车停靠在京港澳高速许昌服务区时被调查组堵截。之后,这两车共78.5吨的危险废物在河南一待就是两个月。
案情追踪
2016年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作为原告向洛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立即排除危害,将其非法倾倒在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其消除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其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判令其赔偿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已发生的30万元和即将发生的安全防护、看护等费用;判令其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实际费用共计10万元;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收到申请后,洛阳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铜鑫汞业公司立即将其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
8月20日,洛阳中院工作人员赶赴洛宁县向正在洛宁处置相关事宜的被告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送达了起诉状、举证时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先予执行裁定书,并向洛宁县环保部门进行了告知。当天中午12点30分,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对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废弃物进行装车,至当晚10点装载完毕。
8月21日14点20分,装载该废弃物的车辆起运,21点30分驶离河南。从固体废物装车、起运到安全驶离河南,洛阳中院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执行。
8月22日,洛阳中院依法对另外四名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等法律手续,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对五名被告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环保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环保局、浚县交通局等部门进行了告知。
7 青岛新天地违法处置危废案:部颁危废许可证首起被吊销案
基本案情
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存在未如实记录、申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不按核准经营的贮存设施、经营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规定,环保部决定吊销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G370285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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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8日,新天地静脉产业园——这个在当地运行了近十年的产业园的大门被周围村民堵上了。自今年5月以来,就有周围村民在产业园附近聚集,6月份部分村民静坐抗议新天地固废处置公司污染。6月22日,针对群众诉求,莱西市环保局责令该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对3个焚烧炉的6个重点部位和18个库房自行封存。7月9日,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环境污染被刑拘。7月17日,经过多方努力,聚集的村民全部撤离。
2016年6月,华东督查中心责令新天地固废处置公司除医废外的其他项目均进行停产整治。而早在2015年9月莱西市环保局已对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立案4起,罚款40余万元。
8 湖南宁乡跨省非法处置危废案:湖南省首起公安部督办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6日,湖南省公安厅通报称,湖南宁乡县公安局日前破获了一起横跨湖南、江西两省的环境污染案,查扣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200多吨,刑拘14人,目前11人已批捕。
案情追踪
2015年8月份以来,湖南岳阳某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湖南某化工厂的法人代表葛某为了节省处置费用,非法将200多吨危险废液(均为生产农药中间体的化工厂废液)交给彭某某个人进行处置。彭某某通过联系方某等人用大货车运送这些危险废物,并联系魏某、易某等人将这些危险废物进行直接焚烧等非法处置。彭某等人通过这种方式分十几次将上述两公司的200多吨危险废物运送至湖南长沙、湘潭、株洲、益阳、衡阳、江西新余等地进行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
2016年3月7日凌晨,宁乡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在宁乡县灰汤镇一村级公路上发现20多吨桶装废液,有些已经泄漏,散发出浓烈的刺激性气味。接警后,宁乡县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联合宁乡县环保局进行现场处置。经县环保局对该批废液抽样检测,发现其PH值小于2,根据危险废物鉴别的国家标准,该批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因行为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宁乡县环保局将该案移送至县公安局。
2016年3月9日宁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将相关案情上报至长沙市局和湖南省公安厅。
2016年4月21日,蹲守民警获知一条重要线索:晚上会有一车废液从岳阳某化工厂运往益阳沅江市,且涉案人员与之前送危废到宁乡的为同一伙人。省公安厅的统一调度,专案组兵分三路对涉案人员、车辆进行蹲守、跟踪、抓捕,在长沙、益阳、岳阳等地分别抓获葛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在益阳沅江当场查获正准备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20多吨。
4月26日至28日,专案组在株洲、衡阳、岳阳等地抓获易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在衡阳市衡山县查获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60多吨,在长沙市榔梨查获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20多吨。5月10日,公安部将该案定为3.09案,列入第二批环境污染类督办案件。
5月11日至13日,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宁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专案组远赴江西省宜春市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聂某,并将涉及江西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线索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9 河北唐山涉危废环境污染案:危废中介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责!
基本案情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某等六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论处。
案情追踪
2014年至2015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利用霍某提供的青岛新天地固废综合处置有限公司资质、伪造的该公司授权委托书以及江苏涟水县恒安汽车运输公司的危废运输资质与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先后两次签订危废处置及运输合同。
被告人陈某某从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运出危险废物共计1100余吨,其中760余吨由孙某某(已移交江苏警方另案处理)联系运送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瞬发泡花碱厂进行非法处置(已移交江苏警方另案处理),剩下的319.7吨危险废物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委托被告人杨某某找客户进行非法处置,并承诺给其提成。
被告人杨某某将这批危险废物转移给没有任何危废处置资质的被告人马某某后,被告人马某某又将这批危险废物转移给没有任何危废处置资质的被告人王某某,其中一车(总计40.3吨)被非法倾倒在唐山市丰润区紫草坞村北沙坑内,四车(总计160余吨)被倾倒在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南一废弃水泥厂院内,造成环境污染,剩余三车(总计120余吨)还未来得及处理。
10 四川崇州何某云污染环境案:非法处置20吨化工桶,判有期徒刑2年
基本案情
自2014年2月以来,被告人何某云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大量收购、加工和销售装过胶水、稀释剂、油漆树脂、草酸、乙酸等化工溶剂的废旧原料桶,并指使聘用的工人用高压水枪、清洁剂等器具,对这些沾有化学残留物质的废旧空桶进行冲洗,整理后再向外销售牟利。
其冲洗后未经处理的残留物质则通过暗沟直接排放到附近沟渠,造成水体中石油类、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二氯乙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工厂周边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成都市环境执法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查获的废旧化工原料桶中,检出沾有涂料、机油、黏合剂的空桶(危险废物)5600个,重量达13.07吨。
经查,仅2015年,何某云销售出去的废桶就有1144个,重量达10.3吨,非法销售获利10万余元。
案情追踪
2016年5月24日,此案由崇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何某云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且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沟渠,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侵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崇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化工容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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