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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水污染防治不合格 领导将被追责

更新时间:2017-02-20 20:38 来源:河北新闻广播 作者: 阅读:1986 网友评论0

近日,由河北省水办制订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正式印发。  

该《细则》的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2017年底前,石家庄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市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全省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饮用水水源  

要求各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若当月监测的全部指标的评价结果均为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达标,逐月达标的水源则本年度为达标水源;反之,若当月监测的全部指标的评价结果之一为不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不达标,该水源本年度亦为不达标水源。  

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的遏制情况  

要求各市地下水考核点位的水质保持稳定,不得出现质量退化点位。各点位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两次,按平均值考核。  

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  

到2017年底,石家庄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城市建成区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一律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40%的重点镇于2017年底前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到2019年,全省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95%左右。  

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污泥的处理处置方面,要求现有污水处理厂完善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达标改造。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节水型城市建设  

(1)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到2017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推动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  

(2)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海洋环境保护  

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禁止在二类水环境功能区新设排污口,水质超标海域禁止新设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口。  

到2020年,沿海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  

未通过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有关领导干部将被追责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细则(试行)》明确指出,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对本地落实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负总责。  

省级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水质改善明显和进步较大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省水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约谈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暂停审批该地区有关责任控制单元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令相关部门对直接影响考核结果的重点排污单位和项目采取超常措施限产限排和应急强化处置;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该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未通过2020年终期考核的地区,要加大问责力度,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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