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加严小清河排放限值
山东省济南市近日印发《关于济南市小清河流域执行水污染物区域排放限值的通知》,提出了严于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限值,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小清河是济南市区唯一一条排水河道,河水来源90%以上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经处理后的中水。
济南市提出,全市小清河流域范围内现有出水直接排入小清河或者通过支流进入小清河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以及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均执行这一区域排放限值。
济南市要求,小清河流域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氨氮和总磷(磷酸盐)两项指标执行水污染物区域排放限值。据了解,区域排放限值分为三级。A级执行氨氮1.5mg/L、总磷(磷酸盐)0.4mg/L排放限值,B级执行氨氮2.0mg/L、总磷(磷酸盐)0.4mg/L排放限值,C级执行氨氮4.5mg/L、总磷(磷酸盐)0.5mg/L排放限值。
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大于等于1000m3,出水排入Ⅲ、Ⅳ类水体的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Ⅴ类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体的执行B排放限值;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小于1000m3的,执行C排放限值;直接排放水体位于强渗漏带的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均执行A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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