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分类施策精准治污
近年来,烟台市不断加大对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及近岸海域水质的保护力度,促进辖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图为烟台市市长张永霞(左三)在海阳市调研五龙河整治情况。姜雅静摄
◆本报通讯员由国梁
近年来,山东省烟台市以服务科学发展为目标,以确保环境安全为落脚点,深入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及“水十条”、“大气十条”等政策法规,划定生态红线,推进污染治理,提升生态补偿标准,严打各类违法行为,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今年上半年,烟台市区“蓝天白云”天数、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等指标均位居全省第二位。全市重点流域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均实现持续改善,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均达到功能区要求,一类、二类海水比例达到90%以上。
细化整治方案落实治污举措
淘汰燃煤锅炉961台,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项目58个
围绕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烟台市强力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加大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城市裸露渣土及道路扬尘污染、燃煤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等方面的整治力度。
近年来,烟台市累计下达整改督办单141份,涉及整改事项387项,对整改进度滞后的71个(次)扬尘源进行跟踪曝光,全市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工程全部完成。淘汰燃煤锅炉961台,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项目58个,通过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报废黄标车共计2.6万余辆,总拨付资金1.7亿余元。
今年上半年,烟台市区3项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同比改善,1项同比持平,其中SO2、PM10、PM2.5的平均浓度分别为20μg/m3、77μg/m3、41μg/m3,同比分别改善16.7%、12.5%、4.7%;NO2平均浓度为34μg/m3,同比持平。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烟台市积极落实“水十条”,强化水污染防治及水源地保护,出台《烟台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调度通报制度。制定《大沽河控制单元水质达标方案》等,实施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全力提升监测能力和水平。
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则,制定工业企业达标治理、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集中整治方案。以26条重点河流的42个监测断面为重点,制定实施《烟台市重点流域水质监测方案》,加密对重点流域的监测频次,扩大监测范围,及时发布超标通报和水环境质量通报。同时,加快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在大沽夹河流域建设运行3个水质自动监测站,扩大全市河流及水源地的水质自动监测覆盖面。
烟台市加快推进《烟台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确定的水源涵养林、生态农业等十大类23项治理工程,除暂缓建设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预计2018年将全部完成。今年1月,《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经山东省人大会议批准实施,全市的水源地保护工作迈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今年上半年,烟台市26条重点河流监测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平均值为23.9mg/L,同比改善6.3%;氨氮浓度平均值23.9mg/L,同比改善40.4%。
划定生态红线实施生态补偿
空气质量改善考核由市区扩展到全市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布局,烟台市先后启动了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和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成为全国第二批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城市之一,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已于去年12月通过专家论证。
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在去年9月由山东省政府颁布实施,目前正在按照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要求进行修订完善。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和生态红线划定,进一步优化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布局,逐步解决了城镇化、信息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协同推进的问题。
烟台市不断完善各项环保工作机制,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了《环境保护重点事项推进责任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将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列为约束性任务,并将市区小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等流域综合治理措施全部作为环境保护重点事项列入其中。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烟台市研究出台了《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空气质量改善考核由市区扩展到全市,近期又对补偿办法进行了修订,大幅度提高奖补金额。每月通报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排名并在媒体公布,每季度兑现考核奖惩。
从2014年起,烟台市建立市区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从芝罘区、开发区等6个受益区筹措6000万元专项资金,补偿相关区市的水生态保护资金投入,确保水源地水质持续改善。
截至目前,烟台市已累计筹集专项资金2.4亿元。其中,拨付栖霞市1.7亿元,主要用于城乡环卫一体化及水源地保护治理等项目;拨付福山区0.7亿元,主要用于门楼水库环库封闭工程及周边畜禽养殖场搬迁整治等项目。
约谈追责常态化严格监管不放松
立案处罚1434家违法企业,罚款6800余万元
为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烟台市坚持强化督导考核,将约谈、限批、追责作为常态化手段,出台《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督查调度和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对环境质量恶化、工程推进缓慢、达不到进度要求的严格落实项目责任制,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2015年以来,烟台市共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13个县(市、区)进行了约谈,对部分县(市、区)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从2016年起,烟台市将大气环境质量、重点河流水质现状和改善纳入了对县(市、区)的科学发展考核指标体系,成为考核领导干部、领导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在强化督导考核的同时,烟台市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以深入开展大气、水、在线监控、建设项目和危险废物等方面的执法专项行动为抓手,推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序衔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市依法对1434家违法企业进行立案处罚,处罚金额6800余万元,责令94家企业限产停产,对33家企业实施查封扣押,行政拘留40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0起,有效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烟台市将继续按照“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环保职责,以扎实推进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以实施“大气十条”、“水十条”和“土十条”为抓手,强化环保督察,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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