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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导则亟待出台

更新时间:2017-12-18 11: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334 网友评论0

地下水是弥足珍贵的淡水资源,也是影响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地下水资源量仅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31%,却要维持全国近70%的人口饮用和40%的农田灌溉。  

我国地下水污染源点多面广,部分污染源周边地下水污染严重,亟待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  

加油站、工业污染源等成为地下水的潜在污染源,其所在位置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问题尤为突出。我国有约10万座加油站,由于建站年限较长和防渗漏措施不足,油品易渗漏进入地下水,加油站及周边地下水污染较严重。  

我国先后有70余家铬盐企业,大部分堆场在铬渣堆放期间未进行有效的顶层覆盖和底部防渗处理,造成地下水的六价铬污染。  

甘肃兰州地下水苯污染、河北沧州“红豆水”事件、河南禹州市加油站周边井水石油类污染、腾格里沙漠地下水污染等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地下水污染的严重性正引起广泛关注。由于地下水具有流动性,若防治不及时,可能造成更大面积的地下水污染,引发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对受污染地下水开展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作。  

我国目前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工作思路主要是: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开展地下水保护与治理,遏制地下水污染恶化趋势。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明确提出,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指出要统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修复,适时提出地下水污染修复方案,开展地下水修复示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公布京津冀等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  

健全污染场地防治技术体系  

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均专门针对地下水出台了一系列修复技术规范,涉及地下水修复目标制定、修复技术筛选与方案制定、修复工程实施、修复效果评估与修复终止、场地关闭等环节。  

国外地下水修复标准的特点主要有:出台专门的地下水修复技术规范,确定地下水修复工作流程,规定地下水修复目标确定的原则和方法,明确地下水修复技术筛选方法,规定地下水修复验收的方法。  

我国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开始于“六五”科技攻关,目前在基础技术理论研究和修复技术集成应用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近年来,已经实施了30多个污染场地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主要集中在北京、江苏、湖南、山东、青海等地,涉及化工、农药、焦化厂、重金属等污染场地的地下水修复;污染物主要包括石油烃、多环芳烃、农药以及重金属等;采用的地下水修复技术主要有抽出—处理、多相抽提、化学氧化、化学还原、地下水空气注射和地下水可渗透反应墙等技术。  

2014年7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场地环境系列导则,涵盖场地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土壤修复等内容。场地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导则作为后续编制计划导则未能同时发布,在《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中也提及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导则另行公布。  

2014年11月,环境保护部发布《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虽然涉及地下水修复,但是文件的约束性及规范性弱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我国的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导则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内修复实践,明确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工作流程;确定按照地下水功能和风险评估相结合的地下水污染修复目标值的制定原则;规定地下水修复技术的筛选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规范地下水修复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污染场地修复涉及土壤和地下水,我国目前仅发布了《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地下水的修复标准尚未出台,难以指导我国污染场地的实际修复工作。如我国南方某化工厂污染场地在修复土壤后,发现污染场地地下水扩散出场地边界,影响周边饮用水安全,后续才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  

地下水修复标准实施后,可进一步完善我国污染场地防治技术体系,避免污染场地仅治理土壤而忽视地下水污染治理工作。这一标准可与《导则》互为补充,实现污染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的统防统治。  

修复成本短期增加但长期节约  

地下水一旦遭受污染,治理费用和所需的时间将增加。2011年,美国环保局统计了美国各州的埋地油罐污染场地,发现随着时间推移,由于地下埋地油罐油品泄漏导致地下水污染场地增加,延长了修复时间,增加了修复成本,导致修复效率降低。从1990年开始每年完成2.5万个场地的修复工作,到2006年~2009年每年仅能完成1.4万个场地修复。  

《导则》的实施规范了地下水污染修复行为,督促在实际污染场地修复实践中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短期内会导致污染场地修复成本增加。  

相比于土壤而言,由于地下水缺乏资源再开发利用的驱动力,目前地下水污染修复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可能会导致地下水污染场地难以筹集足够的资金去实施修复。  

但长期来看,《导则》的实施可促进污染场地实现土壤和地下水协同治理。一方面,避免因忽略地下水的修复导致的场地土壤二次污染,避免污染场地重复修复,从而降低污染场地总修复成本;另一方面,尽早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可缩小污染扩散范围,缩短修复的时间和降低修复成本。  

作者系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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