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水污染防治的重点
水污染防治政策的最终目标是维护地表水体健康,即恢复和维持水体的化学、物理和生物方面的完整性和特性,中间目标是入河污染物排放得到控制,直接目标是点源和非点源的排放得到控制。
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均明确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原则和目标。但水污染防治政策与管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没有抓住重点,也不专业:点源排放控制目标没有确保所排入水体的水质达标;没有对污水处理厂的来水进行限制,导致其排放无法达标;非点源排放控制没有实施最佳管理实践,而是采取关厂、停产、禁止等行政管制措施。
对点源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点源排放控制的基础和核心制度。由于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包含了点源排放控制的所有法规规定,因此,政府管理部门可以排污许可证作为执法文书,将所有排放要求及标准都明确写在排污许可证中。点源按照规模可以分为大点源和小点源,规模大小的划分界限不是绝对的,是相对于既定的污染源管理能力而定的。例如,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确定大点源,工商业大点源的排污许可证由省环保厅直接负责,市环保局负责小点源的简易许可证,生态环境部保留许可证最终管理权和监测核查的权利。一旦出现违证情况,可依法对违证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制止违法行为。当前,对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规定尚不清晰,已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也并未对点源的所有规定整合在一起,管理文件分散,降低了排污单位系统学习和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效果。
排放限值是排污许可证的核心内容,一般区分为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和基于地表水质的排放限值,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由国家统一制定,是该类别企业的最低排放要求。但由于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没有考虑具体的水体特征,因此,无法确保点源所排入水体的地表水质达标,基于地表水质的排放限值就成为解决该问题的有效补充手段。
点源在向天然水体排放污水时会在排口附近形成高浓度污染物区域,即有限混合区,为保证地表水质达标,可根据地表水质标准和流域水体特征计算水生生物在河流中存活的区域,并由此计算污染物基于地表水质标准的排放限值。当前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仅考虑了经济、技术可行性,仅有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中尚没有基于地表水质排放限值和有限混合区的相关概念,使得现有的点源排放标准与所排入水体的地表水质标准脱钩,致使某些情况下,即使点源达标排放,也无法保证所排入水体的地表水质达标。此外,目前对于水质达标控制的管理目标没有具体到点源减排目标,对点源具体控制措施或减排目标的设定也没有提出减排要求,难以在点源排污许可证中落实地表水质达标的目标。因此,点源排污许可的核心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因此,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加快实施和完善点源排污许可证,并在地表水质达标管理中,以流域为管理单元,科学制定点源排放混合区划定原则,按照有限混合区的理念制定基于地表水质的排放限值,明确点源减排目标及污染控制措施,将点源排放控制与地表水质改善结合起来,落实到流域3年地表水质达标方案中,并通过点源排污许可证予以实施。
对于市政点源,主要是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除需要执行点源排污许可证外,还需要对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工商业点源执行预处理制度。工商业废水中会有各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能处理、难以处理或导致失效的污染物,必须通过预处理排放标准对其实施控制,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个专门和有效的预处理制度,需尽快实施,且实施也基本不存在技术难度。
对非点源实施排放控制
一般认为,非点源污染具有以下特征:分散于较广的区域内,排放的污染物最终以分散的方式进入地表水或地下水;污染程度与不可控的气候变化及地理、地质条件有关,并且在不同地点、不同年份有很大的不同;与点源污染相比,进行监测的难度往往更大,费用更高;治理的重点在于管理土地和地表径流,而不是流失物。
目前,我国针对非点源的普遍做法是采取直接关厂、停产、禁止等行政手段,这种办法不仅低效,且容易对社会经济产生副作用。国内对非点源污染控制领域开展的政策研究较少,也没有切实有效的政策法规,少数相关规定分散在其他法律中,针对性不强,强制性不够,缺乏完整系统的具体技术和经济措施。
治理非点源污染应主要通过在非点源污染产生的过程中规范和约束排污者的生产行为。例如对于农业非点源排放管理的思路就是加强源头和过程控制,减少非点源污染物进入天然水体的量。一方面是对水土流失进行防治,切断营养物质进入水体的通道;另一方面就是从源头上防止污染的产生,即通过流域中种植业生产方式的调整,减少氮肥、磷肥以及农药的施用量,提高作物对氮、磷元素的吸收利用程度等。
这种思路强调的是管理的行动办法,而非监测等对已排放污染物的要求。我国需尽快编制非点源最佳管理实践指导手册,形成最佳管理实践的非点源控制制度,深化非点源源头和过程控制理念,制定管理措施,提高非点源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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