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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单位的最高拟罚5万

更新时间:2018-09-28 11:28 来源:东南网 作者: 冯川叶 阅读:3981 网友评论0

27日,《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一审。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和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其中提到,对于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定的收集点单位最高拟罚5万。  

拟规定新建、改建项目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在规划建设方面,草案拟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把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新改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同时,草案还拟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位置、面积和用途。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等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沙发、衣柜等大件垃圾不能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  

草案还拟规定,城乡生活垃圾主要可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单位和个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混合、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单位和个人丢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垃圾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地点或交由收运单位处理,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回收。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同时,草案还拟规定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处理。  

草案拟规定,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实施垃圾分类的地区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混合、倾倒、丢弃、遗撒、滴漏。工业固废、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应当专门收集、运输、储存,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易腐垃圾处置应当优先采用生化处置为主的综合处置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易腐垃圾处置装置,就地处置易腐垃圾。  

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拟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草案还拟规定,鼓励优先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的使用。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可以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还拟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或者擅自改变建设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对方生活垃圾的,由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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