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细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更新时间:2019-01-08 13:42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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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由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为导向,《条例》根据燃煤和其他能源、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和其他污染源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细化防治措施,分类施治。
针对机动车污染源的特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引导绿色出行。针对农业和其他污染特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条例》要求,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和信息通报等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响应措施。
针对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源的特点,《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采取有利于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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