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立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日前获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通过。这是该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获批的第二部地方实体法规。
这部将于2019年6月1日施行的《条例》,既在水源地保护部门职责、禁止性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条款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又兼顾了地方的发展与保护。
职责更细
政府及相关部门齐抓共管
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数量较多、布局分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相对滞后,没有实现全覆盖管理,制定一部专门规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
根据《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管理机构,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例》还对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取水和供水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保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要求更高
增加了禁止性条款
《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一、二级和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规定方面,除列明了上位法规定的禁止行为,同时结合实际,增加了部分禁止行为。如,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发展绿色生态农业等。
《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等。
《条例》规定,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等。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处罚更严厉
明确监管部门和处罚金额
《条例》还对违反禁止性规定但上位法未规定处罚措施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由相应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并对处罚金额进行明确,使部门监管更加便利。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动植物、畜禽粪便等窝料诱饵进行垂钓活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焚烧垃圾和秸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养殖畜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从事餐饮、野炊、露营、洗涤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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