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保护长岛海洋生态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山东省第一部海岛生态保护的创制性立法。《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保护长岛海洋生态,防治污染损害,促进长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共7章62条,遵循规划引领、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绿色发展的原则,结合长岛海洋生态保护的工作实际,分别从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生态修复与培育、污染防治、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关停或迁出
“长岛试验区承担着生态保护屏障的特殊作用,必须注重规划牵引,做好系统谋划和规划衔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专章规定了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要求长岛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应当符合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规划,不符合长岛试验区规划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关停或者迁出。
长岛试验区承担着生态保护屏障的特殊作用,必须注重规划牵引,做好系统谋划和规划衔接。《条例》规定,编制、调整涉及长岛试验区的相关专项规划时,与近期国务院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相衔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推进多规合一。科学确定长岛试验区的功能定位、发展规模、产业布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和海岸线分类保护范围。
《条例》始终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原则,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海洋生态的制度:合理布局近海养殖区域,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在休闲度假、运动观光功能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从事围海填海活动,同时还对山体修复、海岸线资源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海底资源保护与恢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科学划定各类用地用海布局,根据生态涵养、休闲度假、运动观光等功能需求,统筹海洋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空间布局,逐步推行深海远海规模化养殖,鼓励科学建设海洋牧场和人工鱼礁群,发展生态渔业等制度设计,引领和保障长岛绿色发展。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条例》的制定从始至终更加注意倾听群众呼声,顺应民生需求,统筹协调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的关系。
《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逐步清理陆基养殖设施的前提下,明确应当兼顾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对因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造成损失的养殖业户依法予以合理补偿,对因生态保护转产转业的养殖业户和渔民,应当给予扶持;对生态涵养、休闲度假、运动观光功能区的建设项目分类设定不同要求;在规定机动车总量控制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建设发展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共享汽车平台等,满足岛上居民和游客出行需求。
《条例》创新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规定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筹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同时细化了相关标准要求:加大资源使用费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实行海岛生态保护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协商机制,让海洋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筹集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等;创新生态产品资本化运作,利用绿色金融工具,将生态产品与生产资本有效融合。
《条例》还加强了对长岛特有的生态资源和海岛风貌的保护,对长岛特有的候鸟生存区域、斑海豹、球石和海岸线资源以及海岛特有风貌等均规定了保护制度和法律责任;针对海岛污染防治特点,细化规定了岛上生活垃圾、污水处理防治措施,实行雨污分流和生产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等管控措施;强化海上污染防护措施,针对溢油、垃圾污染等问题,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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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会开到渔民家门口
长岛地处胶东半岛和辽东半岛之间、黄渤海交汇处,区位优势独特,是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渤海最重要的生态屏障,具备良好的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海洋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但生态系统相对脆弱。
通过强化立法,依法保护长岛海洋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山东省委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实施国家海洋战略的重要举措,对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和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海岛型地区新旧动能转换,推进海洋强省和美丽山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在烟台长岛县举行了《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于晓明在会上指出,充分认识长岛海洋生态保护立法的重要意义,要通过地方立法,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山东省海洋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守护好长岛这张靓丽的生态名片,为建设“美丽山东”“美丽中国”探索路径,创造经验。
长岛海洋生态保护这一小切口立法,直接关系到广大长岛居民切身利益,关系到长岛在保护中发展和在发展中保护,将“立法听证会开到了渔民家门口”这一开门立法方式,有利于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保护和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使立法更能集中民智、汇聚民意、体现民情。
根据立法听证会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作为提案人代表,就《条例(草案)》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及听证公告中的几项主要内容作了详细说明。
山东省司法厅专门赴长岛进行立法调研,实地察看海岛山体修复、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并召开座谈会深入了解长岛海洋生态保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注重体现民情民意。
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立法工作高度关注。听证会公告以后,共有100多名群众踊跃报名要求参加听证会。听证机构从报名的群众中遴选了15名陈述人和10名旁听人,代表了长岛生产企业、城镇居民、渔民养殖户、律师等基层各行各业。
听证会上,气氛热烈。陈述人围绕岛内机动车总量控制、海岛近海养殖、生态岸线保护、“三无船舶”管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制度、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等社会关切的六个立法重点、难点,阐明各自观点,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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