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通过
甘肃近日表决通过了修订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增加了有关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订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条例》还结合农村环境治理实际,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统筹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优化种植和养殖生产布局、规模和结构,强化农业农村环境监管,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同时,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条例》还补充了“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的规定。
针对噪声和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条例》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设施产生的环境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此外,在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厕所治理方面,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集中连片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厕所粪污治理、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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