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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更新时间:2019-12-12 10:5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周雁凌 季英德 阅读:2817 网友评论0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强调,对重大土壤环境违法案件、突出土壤环境问题查处不力或公众反映强烈的,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安德告诉记者:“山东省是农业大省,粮食和蔬菜产量分别占全国总产量的9%、13%,确保全省土壤安全及农产品安全意义重大。制定适应山东省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在制度上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非常必要。”

“《条例》突出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强化源头预防,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

为从源头上防止对污染土壤的不当利用,《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化工园区、涉重金属排放的产业园区,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对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条例》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对农用地土壤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严格管控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水资源条件和种植习惯等情况,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条例》指出,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修复活动应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建设用地方面,《条例》提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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