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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 医疗废物处置更要依法监管

更新时间:2020-03-04 11:54 来源: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作者: 阅读:1271 网友评论0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加强定点收治与隔离观察医疗机构产生的疫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安全暂存、及时运输和无害处置,是保障疫情防控效果的另一个重要战场。

一、政府抓好医疗废物监管职责的“总把手”

医疗废物作为危险废物的一种,对其处置的监管职责主要涉及法律法规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疫情发生后,中共中央迅速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信息,自1月20日以来,全国累计处置医疗废物98508.1吨。2月24日当天,全国共收集医疗废物2719.1吨,其中定点医疗机构的疫情医疗废物587.6吨、占21.6%。当日全国实际处置医疗废物2749.8吨(其中30.7吨来源于前一天较晚收集的医疗废物);定点医疗机构的疫情医疗废物全部及时转运处置。截至2020年2月24日,全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为5830.8吨/天,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58个地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平稳,医疗废物尤其是涉疫情医疗废物基本实现了日产日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月6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及时高效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形成医疗废物处置日报。我省目前正常运行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有10个,分布在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为每天149吨,自1月20日至2月10日,陕西累计实际处置医疗废物量为1446.11吨,其中,包括疫情废物106.87吨。

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具备相应行政许可

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及处置机构主要涉及三方面行政许可。

一是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环评许可。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的规定,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特殊情况下可以豁免环评手续。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疫情期间,医疗机构自行或在邻近医疗机构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的,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二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综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需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

三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排污许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为2019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属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应在2019年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施行全过程监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疫情期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医疗废物从收集到处置全过程执法监管力度,确保疫情医疗废物得到依法处置,从而防止疫情传染或环境污染等其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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