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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出台

更新时间:2020-03-27 08:5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576 网友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合肥将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可罚100万元以下。

《办法》提出,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在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内,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另外,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通过设置建设贮存池、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办法》要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洗车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规定,将废水稀释排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通过上述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外,实施危害排水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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