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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让汛期成为企业偷排的可乘之机

更新时间:2020-09-09 10:3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李莹 阅读:1149 网友评论0

今年汛期,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依托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对废水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对自动监控流量和浓度数据异常、疑似存在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利用汛期偷排偷放污水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放大了震慑效应,树立了环境执法权威。

在汛期肆意违法排污,是涉水企业环境管理的一大顽疾。不只是江苏,近年来,已有多地环境执法人员查处了多起利用汛期偷排偷放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8月,青海金昌某公司与平安某公司因授意职工趁天黑下雨偷排工业废水,造成河流及河岸土壤严重污染被起诉;2019年11月,浙江丽水一家企业利用台风暴雨期偷排污水被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今年6月,广东东莞执法人员冒着暴雨排查时发现两家违法企业正在趁雨天偷排工业废水。

为何汛期被个别企业视作偷排污水的“可乘之机”?一方面,汛期偷排隐蔽性较强。汛期雨水较多,污水和雨水混作一团,偷排往往不易被发现。另一方面,连绵阴雨天气给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执法带来不便,增加了检查难度。同时,雨水很快会冲刷掉企业违法排污的痕迹,不利于执法人员锁定偷排证据。在巨大利益诱惑下,个别企业存在侥幸心理,选择铤而走险。

有人认为,汛期雨量充沛会稀释污染物浓度,偷排危害并不严重。事实并非如此。汛期通常气压降低、河湖中溶解氧也会大幅降低,水质会受到影响。一旦大量污水涌入,河湖难承其重。如果发生了洪涝灾害,后果更不堪设想,富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洪水一旦淹没农田、村庄、水井等,可能造成大面积污染,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2006年的吉林牤牛河水污染事件,就是由于企业趁大雨天偷排有毒废水,污染了河流。事件造成数十万人饮水困难,深刻的教训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防范企业汛期偷排偷放污水违法行为事关重大。尤其是今年汛期,雨水偏多,雨情汛情多年罕见,很多省份都遭遇了洪涝灾害,保障汛期环境安全的任务更为复杂艰巨,无疑是对生态环境部门的重大考验。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强化监管,切实防范企业偷排行为至关重要。今年汛期来临,各地环保部门结合实际提前做出周密部署。四川成都加大对重点流域周边污染源现场检查的执法力度和巡查频率,严查利用汛期特殊天气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汛期环境安全责任制、24小时巡查制等。湖北十堰采取突击检查、夜查暗查、随机抽查等多种防控措施,严查借汛期偷排、直排、乱排和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辽宁大连积极开展汛期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当下,我国防汛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决不能放松警惕。秋汛来临,应时刻绷紧汛期生态安全这根弦。

执法人员数量少、监管对象多,小马拉大车,是生态环境部门面临的普遍难题。汛期偷排隐蔽性强、监管难度更大。要切实保障汛期生态环境安全,就要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例如,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积极推进“非现场、不接触”监管,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状况监管等系统为抓手,全面分析企业生产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发现产能、用电量没有重大变化但污水排放量、排放浓度明显异常的企业。针对可疑企业及时组织现场核查,第一时间发现和锁定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利用大数据比对,大幅缩小检查范围,将有限的执法力量用在刀刃上,实现了精准执法,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汛期偷排隐蔽性强,影响面大,对此类行为应从严从重处罚。尤其是在洪水肆虐期间偷排污水,危害更大,建议顶格处罚。让违法者付出沉痛代价,才能建立起对法律的敬畏。例如,2009年,江苏盐城某企业趁大雨天排放有毒废水,涉案化工厂的两名负责人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分别被判处10年和6年有期徒刑,这一判决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在打击一批、处理一批典型大案、要案的同时,还应将之公之于众,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2019年1月,江苏南通某企业借雨天偷排 2650吨废液入长江的案件宣判,作为最高检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督办的长江流域系列污染环境案重大案件之一,此案受到广泛关注与热议。公开案件详情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有利于预防汛期排污违法行为的发生。

目前我国仍处在主汛期,今年秋季雨水偏早、雨量偏多,秋季防汛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在继续做好防汛工作的同时,决不能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将防偷排作为防汛工作的重点之一。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从源头杜绝企业偷排行为,确保今年汛期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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