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公司改变生产工艺未变更环评手续
?四海公司1月份污水运输记录表。
?污水处理厂7月份在线监测数据
◆本报记者 邢飞龙 童克难
一家生产农药相关产品的化工厂,没有任何配套的基础设施,厂内用水与排水全部通过槽罐车运输。近日,记者就亲眼见到了这样一家“特立独行”的企业。日前,记者收到群众举报,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一家名为四海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废水排放存在问题,记者随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
两探“四海”寻真相
记者到达锦州后立即驱车赶往四海公司所在地。到达企业时已是夜间,可以看到厂区内灯火通明,在厂区外不时能听到机器的轰鸣声。
次日,记者与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取得联系,一同前往四海公司了解情况。
在四海公司办公室,企业负责人赵宏扬告诉记者,公司前身从事四氯化锆生产,于2008年转型,成立了现在的四海公司,主要生产丙酸与丙酸甲酯等产品,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为5000吨/年,目前年产2000吨。
据了解,企业成立之初将废水通过蒸发工艺制取氯化钠作为工业副产品,无废水外排。2019年进行技术改造,废水处理方式改为将废水预处理后使用槽罐车运至锦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2019年10月,改造项目环评文件经原义县环境保护局批复。
当记者问及企业污水的去向时,赵宏扬称,企业在2019年进行技术改造之后,所产生的废水会先储存在厂区的污水池内。但由于企业周边没有配套建设污水管网,所以企业污水都是用槽罐车运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我们跟污水处理厂签的协议是每天运输20吨以内。”赵宏扬表示。
在厂区,记者发现,赵宏扬提到的污水池中正存有大量废水等待运出。
随后,记者赶到了锦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副总经理王剑哲向记者出示了今年以来四海公司与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运输单。
正如双方所言,四海公司每月通过槽罐车将污水运至污水处理厂。从账面数据来看,今年以来,四海公司所产生的污水除了在厂内污水池暂存之外,全部都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随后,记者也拿到了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的日常监测报告,数据显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
企业环评手续前后不一
次日,记者来到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并与四海公司、污水处理厂、义县分局相关人员进行座谈。
在座谈会上,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其主要负责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但是每年一次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由市监测站负责,“我们在日常监管中只是看下治污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其他都是靠企业来介绍的,并没有监测环节。”
随后,记者对照了2017年四海公司年产5000吨2-(4-羟基苯氧基)丙酸系列产品项目环境现状评估报告和2019年四海公司污水处理站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在5000吨丙酸项目环评报告中,表3.2.3-1《本项目废水产生及拟排放情况表》中显示企业产生废水只有“中和沉淀蒸发”与“回用于生产”两种。而在2019年污水处理站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二页与第十三页中却变为“废水运输至锦州市某水务有限公司处理”。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工作人员在查阅四海公司环评报告后表示,企业污水处理站技改后用槽罐车将废水外运处理,在生产工艺上属于重大变动,应该办理环评变更手续。也就是说,四海公司除了对污水处理站技术改造应做环评之外,还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丙酸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但截至发稿前,四海公司并未拿出生产项目环评变更的相关手续。
污水处理厂超范围接收废水
在锦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提供的环评报告中记者还发现,报告中明确规定,锦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范围是:原常屯河截流管网收集的锦州市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石化院外热电厂和士英街以西、京沈铁路线以北10.45平方公里范围内商业、学校、居民排放污水。
从环评报告中可以看出,地处义县的四海公司不仅不在这个接收范围内,更距离污水处理厂30多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但作为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的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表示,并未接到锦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的后评价备案申请。
对于违规接收四海公司废水的情况,王剑哲称,知道污水处理厂环评报告中对接收工业废水所划定的范围,“四海公司确实是超出了范围”。
记者将调查结果告知锦州市相关部门后,锦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问题,由锦州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了调查组,对相关企业及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进行调查。同时,四海公司也表示,企业位于锦州西海工业区的新厂区已经开工建设,承诺尽快搬迁至新厂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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