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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退城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0-12-10 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2797 网友评论0

日前,河北公示关于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退城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详情如下:

关于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退城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退城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退城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退城搬迁项目位于唐山市曹妃甸中小企业园区,厂址东侧为规划的园区工业及生活水厂,西侧为空地,南侧1千米处为唐山文丰特钢有限公司,北侧为空地。年产合格烧结矿530万吨、年产合格球团120万吨,年产合格铁水252万吨、合格钢水200万吨、合格成品钢材260万吨(生产成品钢60万吨缺口通过外购钢坯解决)。

项目主体工程包括建设1500立方米高炉2座,100吨转炉2座,265平方米带式烧结机2台,4.0×42米链篦机—5.0×35米回转窑1座。同时配套建设1座综合原料场、2座600吨石灰窑和1座200吨白云石窑、1条高速棒材生产线、2条高速线材生产线、1条1450毫米宽带钢生产线,以及精炼系统、连铸系统、各工艺环境除尘系统、钢渣系统、水渣系统、制氧系统、水处理系统、自动信息化系统、物流系统、压空系统、循环水系统、余热回收利用系统、脱硫脱硝系统、供电系统等公辅配套设施。

该项目所在区域NO2、PM10、PM2.5等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因此,该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等。同时,为支持项目建设,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本项目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通过进一步加大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污染物减排力度,腾出环境容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项目投产前须淘汰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550立方米高炉1座(2#)、1080立方米高炉1座(3#)、750立方米高炉1座(4#)的全部炼铁产能和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0立方米高炉1座(2#)的部分炼铁产能,淘汰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120吨转炉2座(1#、2#)的全部炼钢产能和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80吨转炉1座(1#)的部分炼钢产能、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5吨转炉1座(2#)的部分炼钢产能,淘汰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90平方米带式烧结机2台(1#、2#)、180平方米带式烧结机1台(3#)的全部烧结产能和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60平方米带式烧结机1台(5#)的部分烧结产能(剩余烧结产能75万吨自留使用)。有关设备的拆除、淘汰、封停及场地污染防治等工作须严格按照《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号)等相关要求进行。

(三)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1.备料工序:卸料废气、混料槽废气、煤仓及焦炭仓废气、转运除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

2.烧结工序:烧结机头烟气采用“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循环流化床脱硫+布袋除尘+GGH换热装置+SCR脱硝装置”净化处理;燃料熔剂破碎废气、烧结配料废气、烧结二混混合废气、烧结机尾-环冷废气、整粒筛分废气、烧结成品转运废气、烧结消石灰仓废气、烧结脱硫灰库废气等均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

3.球团工序:球团焙烧烟气(含环冷机冷却一段废气)采用“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循环流化床脱硫+布袋除尘+GGH换热装置+SCR脱硝装置”净化处理,球团成品转运废气、环冷机冷却废气、球团脱硫消石灰仓废气、球团脱硫灰库废气等均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

4.炼铁工序:矿槽废气、炉顶卸料废气及高炉出铁场烟气均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煤粉制备废气及喷吹泄压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高炉煤气采用“重力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经“微晶吸附装置”精脱硫后,高炉煤气送配备低氮燃烧器的热风炉、加热炉等设备燃用,吸附解析后的废气全部送烧结机头焙烧;高炉冲渣粒化废气“重力旋流除尘+降温+升温”工艺处理。

5.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采用LT干法除尘装置处理,转炉二次烟气、三次烟气、铁水预处理烟气及钢包和切割废气、LF精炼炉烟气、钢渣一次处理废气、铸铁机废气等均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

6.轧钢工序:线材加热炉、高棒加热炉、带钢加热炉燃用深度脱硫后高炉煤气,配备低氮燃烧系统;线材精轧废气、高棒精轧废气、带钢精轧废气采用塑烧板除尘器处理。

7.白灰工序:原料卸料、筛分及转运废气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白云石窑成品灰落料、转运及筛分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焙烧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SCR脱硝”处理。

8.固废处理单元:水渣微粉烘干加热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钢渣分选废气、粉末仓及转运废气、立磨废气均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

上述废气经治理后,各污染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日常管理的通知》(唐环气〔2018〕11号)、《关于印发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全流程烟气达标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唐环气〔2019〕3号)等限值要求。出铁场废气中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烘干粉磨废气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水泥制造烘干机烟气标准和《关于印发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全流程烟气达标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唐环气〔2019〕3号)水泥行业烘干工序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烧结机头、机尾,球团焙烧烟气,高炉出铁场、高炉矿槽,铁水预处理、转炉二次烟气,石灰窑及白云石窑焙烧烟气等排气筒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要求联网;料场出入口、烧结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和炉顶区域、炼钢车间顶部等易产尘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在原料场等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点位安装PM10、PM2.5在线监测设施,与相关部门联网。

综合原料场为全密闭结构,场地地面全部硬化,并配备喷雾抑尘装置,料场出入口采用电动门,料场出口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设施。厂内物料转运均采用管带机、密闭皮带通廊及满足国六标准汽车运输;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各污染物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957.983吨/年、383.298吨/年、1004.718吨/年。

(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

烧结工序、球团工序、炼铁工序、白灰工序、固废处理单元的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以及煤气冷却、气化冷却、氧枪和连铸结晶器冷却系统排污水,空压站和制氧站净环水系统排污水均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连铸、轧钢工序浊环水系统排污水经“旋流井+化学除油器+高速过滤器”系统处理后,部分直接回用,其余分批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收集后通过“化粪池+一体化A/O装置”处理后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

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工艺采用“格栅+絮凝沉淀+V型滤池+多介质过滤+超滤+EDI反渗透”,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处理后的污水须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均不得超过0吨/年。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有效使用。

厂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控制系统须设置截流措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雨水系统防控措施,严禁事故废水、消防废水外排。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园区、曹妃甸区、唐山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

(六)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涉水污染物构筑物做到“可视化”和渗漏监控。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或土壤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影响。

(七)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废中,高炉渣、钢渣、精炼渣、铸余渣、脱硫渣、氧化铁皮、氧化铁皮、轧废、浊环水处理含铁污泥、各工序除尘灰返回系统综合利用;烧结、球团工序脱硫灰以及废固定分子筛外售建材企业综合利用;废耐火材料返回生产厂家综合利用;综合废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危险废物中,SCR废催化剂更换后直接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不在厂区内暂存。废油、废乳化液、废树脂、检验废液、废油桶、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高炉煤气深度脱硫处理产生的废微晶吸附材料,暂按危废从严管理,待产生后根据鉴别结果确定处置方式。

(九)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区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二噁英、一氧化碳、硫化氢、氨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本项目以由曹妃甸中小企业园区工业和生活水厂作为新鲜水来源,由曹妃甸城区再生水厂提供再生水,项目生产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源;在工业水厂、再生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成使用前,本项目不得投运。

(十三)项目应确保大宗原料及产品采用海运、管带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其他运输方式须落实《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冀气领办〔2018〕156号)要求,采用新能源车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本项目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管带机输送系统项目建设应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唐曹审批环表〔2020〕87号)有关要求。在管带机输送系统建成前,该项目不得投运。

(十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该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唐环评函〔2020〕69号),如期完成将唐山文丰特钢有限公司2#烧结机机头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文丰超低改造料场全封闭改造项目以及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关停等有关工作。确保该项目投产前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分别不少于766.596吨/年、2009.436吨/年、1915.966吨/年。

(二)配合河北省工信厅落实产能置换方案,严格落实规划环评限制的区域产能要求,同时按照时限要求将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炼铁、炼钢、烧结等有关设备拆除(封停)到位。配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落实唐山市开平区银清冶金辅料加工厂石灰窑关停工作。

(三)配合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煤炭替代方案,如期完成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相关生产线的关停工作。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相关要求,完成各项区域削减措施、以新带老措施、产能替代方案、拆除方案、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唐山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定期报送我厅。

六、我厅委托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曹妃甸区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曹妃甸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本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5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行政审批局、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曹妃甸区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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