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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体系亟须完善

更新时间:2020-12-11 09:2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张丛林 黄宝荣 邹秀萍 阅读:2317 网友评论0

新型污染物是指由人类活动造成的,目前已明确存在但尚无法律法规和标准予以规定或规定不完善,危害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所有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常见的新型污染物包括环境内分泌干扰物(EDCs)、新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微塑料、抗生素等。虽然新型污染物在环境中通常浓度较低,但因其具有易富集、难降解、较稳定等特点,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依然构成较大风险。

我国的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工作起步于21世纪初。截至目前,我国的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工作已经在制度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监测与评估、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但距离有效防范新型污染物风险的目标要求仍有差距,还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有待解决。

我国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现存法律法规中,重点关注的是常规污染物,还需进一步将新型污染物作为防范重点。目前实施的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计划所包含的新型污染物种类较少,已不能满足我国对新型污染物的防范要求。此外,一些被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新型污染物目前仍缺乏标准和技术规范,一些具有巨大潜在影响的新型污染物还没有被纳入污染物优先控制名录进行优先控制。

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国家层面缺少统一的协调机制,相关机构的职责尚不完全明确。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涉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多个部门,但有关部门在此领域的目标和程序不够明确,职责和分工不够清晰。此外,流域/跨区域协调机制有待建立。新型污染物多存在于水体、空气等介质中,容易发生迁移扩散,急需通过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监管。

同时,评估监测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尚未在国家层面制定涵盖实验方法、数据采集、数据分析、评估标准等内容的逻辑清晰、层级分明的评估框架,无法满足实际情况下复杂的风险防范需求。同时,一部分新型污染物尚未列入我国环境监测范围之内。我国新型污染物监测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一部分新型污染物缺乏监测方法与监测技术。这导致我国对新型污染物主要来源及其分布情况仍不完全清晰,新型污染物类型及其数量尚不够清楚。

相关科学研究也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的已有研究多是针对狭义POPs和部分常见EDCs展开的,对尚未列入国际关注清单的广义POPs,以及非POPs新型污染物的研究不足。此外,我国的新型污染物研究仍处于跟踪国际研究前沿的阶段,针对性较强但系统性不足,前瞻性研究较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原创成果较少。而且,对新型污染物的研究深度有待进一步挖掘。我国研究重点多停留在新型污染物的毒性机理、环境影响、分布特征等基础方面,在新型污染物产生的不利影响和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政策措施等方面的研究相对薄弱。

完善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议

总体来看,我国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体系正处于多点推进、逐步深化的发展阶段,过去单项突破或局部突进的改革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的现实需求,必须进行系统性变革。

笔者认为,新时期,我国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方向是:坚持问题导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强化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推进评估监测、深化科学研究、落实保障措施,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加强顶层设计,为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提供基本遵循。制定和完善有关新型污染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立法取缔和停止销售所有含有“刻意添加塑料微珠”的个人洗护产品;立法限制典型EDCs、全氟化合物、溴代阻燃剂、抗生素等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加强源头预防、流程控制方面的立法,如立法建立有效的测试体系和筛选程序,用于检测和筛选饮用水水源、农产品、水产品中潜在的EDCs。制定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的国家规划,将典型EDCs、林丹、全氟辛基磺酸、抗生素、溴代阻燃剂、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的风险防范,纳入相关规划,逐步提升风险防范的基础能力。建立和完善新型污染物管理的标准体系,将涉及抗生素、微塑料、多氯联苯等污染物纳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国家需求,基于最新研究与实践成果,更新《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制定新型污染物管理名录。

第二,完善体制机制,提升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国家层面的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新型POPs、典型EDCs、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联席会议机制,掌握全国新型污染物本底情况,协调解决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同时,明确有关部门在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和负责机构,建立完善新型POPs、典型EDCs、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的目标、原则、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制定防范策略和具体防范制度。建立流域/跨区域层面的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协调机制,将典型EDCs等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职能。建立新型污染物预警机制,在重点地区、流域、工业园区等开展预警试点工作。

第三,开展评估与监测,全面掌握新型污染物的基本情况。由有关部门合作制定涵盖EDCs筛选、测试、体内体外实验等程序的多层级评估框架,并针对各项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建立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在重点地区、流域和行业评估新型POPs、微塑料等污染物的环境与健康风险,对造成环境健康风险的污染物及其污染源实施风险清单管理。将部分新型污染物纳入我国环境监测范围之内,建立适用于新型POPs、典型EDCs、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和技术体系,并将其纳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建议聚焦重点地区、流域和行业,梳理新型污染物污染扩散特性,建立污染源清单,编制污染负荷空间分布图。

第四,深化科学研究,为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提供科技支撑。扩大新型污染物研究的范围,将科学研究的重点,由狭义和常见的新型污染物,扩展至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确实存在一定危害的广义新型污染物。继续深化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相关的科研工作,建议启动针对新型污染物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关注前沿领域和尖端问题,在继续加强新型POPs、典型EDCs筛查检测技术、环境基准、毒性机理等基础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应用层面研究,以加强对实际复杂环境中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的指导作用,全面提升对污染机理和环境健康风险的科学认知。加强对各类控制、替代产品和技术的研究,研制能从源头减少抗生素、微塑料等排放的替代材料,开发成本可行的新型污染物治理技术。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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