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剖析污水处理厂能源化自给为何很少用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削减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障水生态安全和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重要基础设施,但也是能源消耗及向受纳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大户。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冶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程寒飞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效能的建议》。他表示,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规模达两亿吨/天,污水处理行业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占比社会总排放量达1%-3%,自2019年《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发布以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效能明显提升,但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存在效能不高等诸多短板,在解决雨水溢流污染、能源自给利用等问题方面提升空间依然巨大。
污水处理厂变模式运行很少用
“雨水溢流污染成为目前制约水环境质量稳定与持续改善的瓶颈。”程寒飞告诉记者,目前,对于雨水溢流污染问题的解决办法:一是管网改造、雨污分流,但是难以一蹴而就,需随着城市更新而逐步完善,且由于雨水管网建设标准难以彻底解决雨水溢流污染问题;二是采用海绵城市的做法实现源头减污,或建设雨水调蓄池错峰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以及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或建设分散式的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等来进行末端处理,这些方法对污染物能实现很好的削减作用,但投资巨大、在非雨季时设施闲置率高且运行不经济。
他建议,应先最大程度挖掘现有治污设施能力,然后针对性地建设相关设施进行补强。
“现有污水治理设施能力包括污水管网调蓄能力和污水处理厂雨季处理能力,涉及厂网一体化运行和污水处理厂变模式运行。”程寒飞表示。
什么是污水处理厂变模式?
程寒飞介绍,变模式是指调整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工况来提升处理能力,在出水相关指标最大波动值允许范围内,达到处理混流污水量和污染物量的最大化,溢流量和溢流频次的最小化目的。然而,现阶段,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变模式运行非常鲜见。
为何能源化自给很少用?
“目前,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学术界基本聚焦于更高品质的出水、资源化和能源回收。而基于碳减排、能源自给及将污水处理厂转变为能源工厂的研究与实践则相对较少。”程寒飞坦言,变模式运行及能源化自给很少应用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方面。
首先,在标准与法律层面,现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没有污水处理厂削减污染物总量优先的考量,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强调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一旦超标必将受到法律的追责、处罚。而雨季变模式运行导致水量大幅增加,缩短污水处理有效停留时间,可能会导致TN (总氮)和SS(悬浮物)等指标略有上升,从而使得污水处理厂承担超标排放、面临追责风险。此外,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的标准体系没有形成,未将全过程碳减排纳入考核指标。
其次,在收费与监管层面,雨季变模式运行会导致电耗、药耗、污泥处理等可变运行成本有一定幅度的提升,若按照处理水量来收费会导致政府支出增加,相当部分地方政府不愿为此埋单,运营单位没有积极性。政府对于污水处理厂碳排放尤其是基于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没有进行监管,有的甚至在审计中由于电耗、药剂降低会扣减运营商的运行费用等。
第三,在投建运成本回收层面,碳减排、能源自给、污水处理厂转变为能源工厂需要建造相应的处理设施来进行碳捕获及包含污水热能、势能、化学能等能源回收利用,建造成本较高,尤其是污泥能源回收的建造成本,依靠其能源产出回收投资成本往往较难。
应建立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标准体系
为此,程寒飞建议制定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考核的各项指标以削减污染物总量为优先,合理设计雨季相关指标的最大波动值。在一定区域采取授权试点,鼓励以生态环境优先,合理界定雨季变模式运行导致出水部分水质指标波动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的标准体系。
在经济刺激措施上,他建议,改变现行的污水处理厂按量收费的计价体系,探索按照去除污染物的当量进行计价,设立优质优价机制,同时制定污水处理厂碳减排补偿和能源工厂补贴机制,通过经济手段推动雨季变模式运行及鼓励能源自给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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