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加大力度 依法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今年将开展执法检查。山西作为资源能源大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区域性特点突出,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国家大法予以细化和补充,更好地推动山西省固废污染防治工作。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工业固体废物的防治,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的处置等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将对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我省环境质量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还与近年出台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及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一起,构建起了我省环境保护“四梁八柱”法规框架,进一步织牢织密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网。
关键词:职责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键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针对山西省工业固废“量大率低”的问题,结合我省典型固废类别,条例细化了对矿山、电力、冶金行业产生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渣、赤泥、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要求。
《条例》提出,矿山、电力、冶金行业等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渣、赤泥、镁渣、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纳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规划建设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关键词: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置
《条例》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
同时,针对去年新冠疫情的发生,条例特别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作了明确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合理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日到本服务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日到各集中隔离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配备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等,保障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安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建设医疗废物收集、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
关键词:建筑垃圾等污染防治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或者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向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针对生活垃圾,《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置的组织、宣传、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条例》还对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和复合包装等生产企业提出了生态设计、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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