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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评豁免、环评类别、危废类别的回复

更新时间:2021-07-06 11:25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 阅读:3983 网友评论0

1Q:您好,现有一个家具制造项目,主要生产实木红木家具。生产工艺如下:木材外购→开料→电加热烘干→开榫→砂光精雕→分体修边→组装→根据用户要求部分进行表面涂蜂蜡或者喷漆→成品;项目使用的油漆为水性漆,年使用量为0.15t,蜂蜡使用量为0.3t。请问,该项目环评类别是否按照“十八、家具制造业21、36木质家具制造211中的其他(仅分割、组装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执行编制报告表?还是界定不属于该类别,可以豁免环评?

您好,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36项规定,“家具制造业”项目如无电镀工艺,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豁免环评手续办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2Q:您好,我司产品为汽车冲压件,行业类别是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原料为钢板,生产工艺仅为剪板冲压、冲压成型、切边、冲孔、焊接等机加工。也属于C3311的金属结构构造(指以铁、钢或铝等金属为主要材料,制造金属构件、金属构件零件)。那么本项目是否能按《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中的“十二、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仅切割组装的”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报告表——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等除外)”进行豁免?还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的“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报告表——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编制报告表?

您好。如仅涉及所述工艺,且不排放生产废水和挥发性有机物,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3Q:本项目主要从事钢化手机膜的加工生产,原有工序为:开料、雕刻、扫光、清洗、钢化、热弯、贴膜、包装,已通过环评审批,现需增加“涂防指纹油工序”,该工序使用等离子涂防指纹油机将防指纹液涂在玻璃工件上。经核查,防指纹油为低VOCs材料,涂防指纹油工序已配套废气治理设施。请问是否属于豁免环评?

您好,该项目如基本不产生环境影响,可按照《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函[2020]44号)有关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4Q:我司因生产需要,计划报批“新上两台0.6蒸吨每小时的燃天然气锅炉”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类别91项,请问该项目是否属于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需要编制报告表,亦或是可以豁免?

您好,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5Q:尊敬的省厅领导,您好!我司主要产品是注塑机和液压机,涉及五金加工、喷漆、清水清洗和组装工序,已办理完善相关环评、验收和排污许可手续。现根据下游客户对部分产品质量要求,拟新增一套超声波清洗系统(加光亮剂和除油剂),清洗零件表面油污,清洗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作为零星废水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新增清洗系统不经常使用,只是部分客户要求才用。其他产品方案、规模、用地面积、法人等均不变。请问我司新增超声波清洗系统是否可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中的第五条: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其中提及“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改造项目”可以试行豁免?若能豁免,后续如何完善这部分环保手续,如排污许可等?

您好。项目仅新增超声波清洗系统,且零星废水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可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中有关规定,豁免环评手续办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6Q:某企业主要生产塑胶结构件,注塑机生产过程中需用到间接冷却水进行间接冷却,生产全过程间接冷却水不与原材料、产品接触,冷却水水源为市政供水,请问:(1)根据地表水导则可知间接冷却水属于清净下水,属于清净下水的间接冷却水是否可以直接排放?(2)直接排放清净下水是否需要设置地表水专章?

您好。1. 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25日部长信箱对“关于温排水咨询的回复”予以答复:“在排放标准中,一般不使用‘清净下水’这一术语。但在日常环境管理中,一般认为清净下水包括温排水、锅炉循环水等。考虑到这类清净下水通常为循环水,运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剂、杀菌剂、杀藻剂等,可能导致循环水化学需氧量、总磷超标,因此,多数排放标准将此类废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的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地表水专项评价工作。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7Q:请示:对于不属于重金属管控的地区,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重金属的总量指标是否需要等量替代,具体是指哪几个指标?对于一类污染物是否能给总量指标?具体的文件依据?

您好!《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文件规定,涉及重金属排放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其中关于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详见环土壤〔2018〕22号文。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8Q:你好,我企业主要进行布匹印花加工,配套印花机、定型机等设备,这些设备自带天然气燃烧室,用于烘干作用,想咨询这个是否属于工业炉窑中的干燥炉?燃烧废气是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呢?还是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谢谢

您好,属于工业炉窑中的干燥炉,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9Q:请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生效后,《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8号)是否继续有效,因为(粤环函〔2020〕108号)豁免的针对的是2018年名录相关条款和内容,而跟新名录是对不上的。

您好,《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8号)目前仍为有效文件,可继续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0Q:您好,我司生产充气玩具(比如游泳圈和充气游泳池等),PVC薄膜(集团统一印刷分配,本项目不生产)——裁剪——热合(40-50℃,仅贴合两块薄膜间连接部分)——充气(空气)——包装,原料:PVC薄膜,设备:栽剪机,热合机,冲模机,空压机,生产过程基本无废气和废水产生,请问我司属于环评豁免项目吗?

您好,项目如仅涉及所述原材料、工艺,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1Q:有个企业项目使用原料为镧铈金属(Ce/TREO:65%,La/TREO:35%)、镧金属、铁片、镁块、铜、锌、氯化钾混配重熔生产合金,项目评价类别是否属于“其他”,需要编制报告表;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单质金属”应该如何理解?

您好。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中的“其他”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2Q:广东环保局工作人员,你好!本公司为印刷行业,主要产品为纸箱。其中产生过程中会使用挥发性辅料水性油墨(0.6t/a)及 白乳胶(0.8t/a),挥发系数都是5%,且通过环评验收,环评验收至现今都没有安装废气治理设备.现项目安排验收,项目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已达新出 《粤环发(2021)4号文》要求,是否可按新规定可以不用安装废气治理设备进行项目验收?盼复,谢谢

您好。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请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无组织排放收集和末端治理。如您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因生产工艺、原料用料使用过程中采取了与环评批复时不一致的地方,致使VOCs排放显著变化的,请您司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要求,及时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续。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3Q:您好!涉及 VOCs排放的项目,是否除了除恶臭异味治理外,禁止采用吸附、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和光氧化中单一的治理措施? 若果不是单一治理措施,是复合治理措施可行么?比如采用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可行么?如不行, 是否已采用的治理设施,需要更换治理设施?谢谢!盼复

您好。2019年6月份,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要求“(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要求,“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指导企业使用适宜高效的治理技术,涉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推荐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已建项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建议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4Q:企业在生产中需要用到环氧树脂根据GB33372-2002,环氧树脂属于低voc型的本体型粘胶剂,但是企业在使用中仍然需要使用甲醇跟丙酮作为稀释剂,使用比例大概为1:1,企业在使用过程中的甲醛跟丙酮设计一个精馏塔进行回收,回收效率可达到90%,企业该种情况是否属于使用高VOC型的粘胶剂?

您好。《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等明确为低挥发性有机物的,不属于高VOCs含量油墨,建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国家未明确相关标准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5Q:本项目从事硅胶制品(硅胶刷、硅胶铲等)的生产,外购块状硅胶原料,经过热压成型生产出硅胶制品。1、请问硅胶行业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塑料制品业还是橡胶制品业?2、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实方法和系数手册》中并无明确硅胶制品行业有机废气产污系数,请问本项目硅胶制品有机废气参考手册中哪个产污系数?是否是291橡胶制品行业系数手册——2915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行业系数表中挥发性有机物产污系数?

您好!所述项目可按照“橡胶制品业”办理环评手续,在产污系数确定方面,可结合项目产品方案及工艺,按照《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实方法和系数手册》291橡胶制品行业系数手册中相近行业确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16Q:我司从事纸制品印刷,印刷过程中会产生更换的印刷版,印刷版由塑料板和树脂板组成,使用过程中会粘有少量的油墨及胶水,更换后用自来水水进行清洗,清洗废水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请问清洗过后的印刷版,能否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给固废回收单位进行处理?

您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使用显影剂进行胶卷显影,使用定影剂进行胶卷定影,以及使用铁氰化钾、硫代硫酸盐进行影像减薄(漂白)产生的废胶片和废像纸,使用显影剂进行印刷显影、抗蚀图形显影,以及凸版印刷产生的废胶片和废像纸,均属于危险废物,代码231-001-16、231-002-16。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7Q:报废车处理前,要先把油箱汽油、柴油抽空,这个过程中收集的汽油、柴油属于危废吗?这些燃油还有较高品质,若当危废处置,省内基本是焚烧处置,会造成资源浪费。若只是当危险品,交给有资质的化工企业提纯再生,也是节约资源。

您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均属于危险废物。可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8Q:企业原已申请并办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先企业要搬迁,异地搬迁后原危废许可证是否可以沿用,还是会失效,需重新按原新办证的申请流程重新办理?

您好,项目完成迁建后,应重新按法定流程申领许可证。原证失效。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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